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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國際 台立院三讀濕地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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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8日電)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濕地保育法,建立濕地分級管制概念、尊重重要濕地範圍內農漁鹽業等現況使用,減少執行糾紛。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上午通過「濕地保育法」,總計42條條文,同法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在1年內定之。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邱文彥、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淑芬、親民黨籍立委李桐豪3人在法案三讀後上台致詞感謝前立委張曉風對推動濕地保育法的貢獻。

李桐豪說,濕地保育法已通過,南港202兵工廠的開發案及國光石化案導致大城鄉的經濟建設問題,政府應根據濕地保育法,未來經濟發展策略在環保前提下,進行經濟開發。

邱文彥說,濕地保育法與世界接軌,這部法將「明智利用」與「零淨損失」概念入法;建立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等分級管制概念,也建立「迴避、減輕、異地補償、生態補償」原則;並充分尊重農業、漁業等現況使用;建立濕地基金與獎勵制度,使濕地保育工作可長可久。

林淑芬說,這是台灣第一部濕地保育法,在強調「零淨損失與明智利用」原則下,也允許既有經濟行為如養蚵、捕魚等,簡單來說「魚照抓、船照跑」但要保育。

濕地保育法將濕地分為國際級、國家級、地方級分級管制的強度;濕地定義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時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同法第21條規定,重要濕地範圍內的土地得為農業、漁業、鹽業及建物等從來的現況使用。

有關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行為,同法第25條規定,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的污染物;違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使用行為、限期改正或恢復原狀外,也要接受4至8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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