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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三讀 台灣處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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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明定事業廢棄物必須以「台灣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若要輸出,僅限輸出「OECD會員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及與台灣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的國家,避免大量國產有害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

新法明定,事業廢棄物不管是輸入、輸出、過境或是轉口,都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必須以「台灣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並僅限於輸出至「OECD會員國」及與台灣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的國家,且該國處理機構應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的能力。

提案修法立委吳玉琴表示,這次修正條文不僅可望促進台灣循環經濟、提升相關產業技術,也避免大量國產有害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造成汙染輸出的事實,善盡台灣地球公民的責任。

另外,新法明定,違反儲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等相關規定者,可處6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緩,限期沒有改善者,還可以按次處罰,情節重大的,更可以命令停業或停工。◇

責任編輯: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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