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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不知情者 台陸委會:反滲透法不罰

陸委會12日針對《反滲透法》說明內容與規範。(李怡欣/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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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12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台北報導)針對「反滲透法」,陸委會12日說明草案內容,希望降低社會疑慮。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反滲透法」對於中間人、白手套,替境外敵對勢力以指示、委託、資助,「有故意」行為下,進行五大滲透行為之一,就構成觸法;對於「不知情」下的「非故意」、「過失犯」不會受罰。

邱垂正表示,「反滲透法」草案,針對影響選舉、干預民主程序、妨害社會秩序三大領域的5種滲透干預不法行為(違法從事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訊息干擾選舉)才會成為處法對象。

邱垂正表示,考量現行法律不適合採用「申報」,「反滲透法」草案採「禁止制度」,我國現行法律對大陸透過在地協力者(白手套、中間人)並無規範,境外敵對勢力(不只針對中國大陸,包含對國家主權與民主憲政造成威脅者)得以透過「在地協力者」迂迴規避法律,因此「反滲透法」補充規範「在地協力者」。

再者,「反滲透法」補充了「罰則」規定與規範「對象」。例如:羅文山案因「黃埔四海同心會」是政治團體,受《政治獻金法》規定,但若該案是透過非政治團體捐贈就無法規範,這未來在「反滲透法」也可處理。

在加重刑責規定方面,陸委會舉例:如某黑幫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在台灣以暴力妨害合法集會遊行,或舉辦地對勢力升旗典禮,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應加重處罰。

「反滲透法」重點在於,對於「不知情」下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不處罰「非故意」、「過失犯」。

「反滲透法」只處理「故意行為」,意味,如果在地協力者「知道」對方意圖,並且也「有意」收受,做出違反5種滲透不法行為,才會受罰。

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滲透來源或影響選舉、干預民主程序、妨礙社會秩序行為,並不具備認知,或沒有故意要讓它發生,就不會被罰。

邱垂正另外提到,針對境外勢力影響廣電媒體(紅色媒體),以及機敏科技、核心技術保密部分,必須另由專業完整的法來規範。「反滲透法」只針對影響選舉、干預民主程序,與妨害社會秩序來處理。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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