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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中國大陸物品未檢具許可文件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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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卞金峰基隆市十三日電)基隆關稅局今天指出,保稅工廠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於行為時未檢具國際貿易局所核發之貿易許可文件,且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情事,仍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而免除處罰。

基隆關稅局指出,某保稅工廠向海關報運進口DVDPLAYER乙批,原申報產地為香港,經海關查驗結果產地實為中國大陸,且來貨非屬經濟部依規定公告准許進口的大陸物品,此公司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的情事,海關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論處。

不過,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認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已將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列入不得准許輸入之除外項目,即非屬不得輸入之管制物品,因而撤銷原處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原案經基隆海關重新審酌擬具意見後報請財政部釋示,財政部乃就海關緝私條例「管制」之涵義及其適用條件提出核示性說明,按現行規定,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未開放進口大陸物品,輸入前,如未事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尚無上開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適用,也即不得輸入此等大陸物品。

且依財政部規定,廠商因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而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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