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港女告老闆輕薄 控警漠視

【大紀元5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葛祐豪、蔡佳蓉╱高雄報導〕一名香港籍陳姓女子遭台籍老闆連續以言語及肢體性騷擾,甚至在辦公室扯斷她的肩帶,被害人一狀告到派出所,高雄市左營警方表示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受理,還勸兩造私下和解,引起被害人不滿,今天將前往勞工局申訴。

不過,左營分局新莊所所長謝保富指出,是被害人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能處罰雇主六千元以下罰鍰太輕,不願提出告訴,不是派出所不願意受理此案。

警方表示,雇主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需由當事人的自我觀感來認定,因此仍屬告訴乃論,並不能主動介入調查或函送,且因無具體事證,又尚未達到性侵害的重大案由,派出所只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妨害善良風俗」受理,陳女可以依「兩性平等法」主動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或繼續遭雇主言語恐嚇,可以再回派出所報案,向雇主正式提出告訴。

陳女與老公都是香港人,十幾年前來台發展,老公是美髮設計師。本月18日,她前往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一家房屋仲介公司應徵會計,錄取後言明月薪三萬元。

陳女指出,上班第一天起,陳姓上司常對她言語性騷擾,例如「辛苦了,晚上帶妳去溫哥華(指汽車旅館 )生孩子」、「我看妳的胸部也不是很大」、「妳的月經是不是來了」、「妳做我的小老婆好不好」等語。

陳女說,為了保住工作,這些話她都忍下來,豈料上司變本加厲,上週四公司聚餐時故意坐在她身旁,以雙腳磨蹭挑逗她。

上週五更誇張,陳女在辦公室工作時,上司突然從後方扯斷她的透明肩帶,當時一些員工都親眼目睹,有人還掩嘴偷笑。

陳女認為上司的舉動太過分,已侵犯到她的身體自主權,上週末由老公陪同報案。

陳女表示,員警聽完她的描述,竟表示這種案子證據力薄弱,可能告不了,希望她和對方私下和解,後來在她的堅持下,員警打電話與一一○勤務中心的女警聯繫上,翻閱了法條,最後查出僅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受理。

全案由仲介公司的總經理(即陳姓上司的老婆 )出面協調,發給陳女十天的薪資,要求她辭職,陳女指出,總經理原本還護著丈夫,指責是她穿衣服太暴露,老公才不小心拉斷,最後才改口說「老公只是玩一下」,願意代替老公道歉。

陳女的丈夫說,他們只希望陳姓上司當面道歉,豈料陳還打電話恐嚇他們別想回香港了,逼得夫妻倆前晚再度到派出所備案。

美國香港 性騷擾代價高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台灣婦女有受到保護嗎﹖我們真的很質疑﹗」性騷擾案的被害人夫妻抱怨說。

有關「性騷擾」一詞,目前尚無統一界定,一般認為包括口頭、行動、人為設置環境等三種方式,口頭最常見的是開黃腔、下流言語挑逗女性等﹔行動則包含故意觸摸、碰撞異性身體敏感部位等;設置環境方式是在工作場所周圍布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換句話說,陳女遭受到的性騷擾,已涵蓋口頭與行動兩項,加上又有目擊員工與扯斷的肩帶等人證、物證,警方應能立即受理,為何會引起被害人不悅﹖被害人說,台灣女性碰到這類不舒服經驗時,經常不知如何啟齒,好不容易鼓起勇氣講出來,常常被認為是大驚小怪。

但她來自香港,從小接受的教育告訴她,「只要是違反女性自由意志的行為,絕對不能容忍。」她強調,在美國、香港等地,都認為性騷擾是很嚴重的事,附帶的民事賠償甚至高達數百萬美金,以香港為例,警方接獲性騷擾報案後,絕對會指派女警當面錄口供,但台灣相關單位不僅漠視,更互踢皮球。被害人說,他們不太懂台灣的性騷擾處理機制,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報警,但警察處理的過程,感覺就像「是在聽煽情故事一樣」,根本不積極處理﹔他們後來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服務人員更回答說不關他們的事。

被害人表示,台灣標榜是法治的國家,對於職場性騷擾案件卻拿不出一套適用的法條,讓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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