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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2001年前成立休閒農場可取得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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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五日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七十條之一草案」,兩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前成立的非公司組織休閒農場將可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提案人、親民黨籍立委蔡勝佳指出,包括農田水利會與農會等休閒農場,取得觀光執照後將可增加投資,對台灣觀光發展有相當助益。

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七十條之一草案,蔡勝佳(不分區)表示,發展觀光條例在兩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後,明定「觀光遊樂業」定義,並以此作為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起始日。

蔡勝佳說,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業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妥公司登記、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但在兩千零一年前已成立非屬公司組織的休閒農場,卻被法律綁住無法取得觀光執照,致無法經營相關業務。

蔡勝佳指出,增訂條文通過後,例如「走馬瀨」、「東勢林場」、農會及農田水利會等公益法人團體的休閒農場,將可依法申請觀光執照,繼續營業。也因為有合法執照,業者將以更專業的方式大量投資,對台灣未來觀光發展有相關助益。

他認為,台灣有非常多的休閒農場水準與日本並駕齊驅,在推廣台灣觀光方面也扮演重要角色。

修正條文規定,發展觀光條例兩千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核准經營觀光遊樂業業務而非屬公司組織者,應自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觀光遊樂業執照,始得繼續營業。前項申請案,不適用第三十五條辦理公司登記之規定。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桃園縣)裁示決議通過,且不須經朝野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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