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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憲法52條釋憲不符要件 大法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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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委員柯建銘等八十四人,就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保障範圍等,聲請暫時處分暨聲請解釋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決議,本件釋憲案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要件,應不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的聲請。

司法院表示,柯建銘等人主張立法院三度審查與表決的總統罷免案,是以指摘總統涉及貪污等刑事案件作為罷免理由,第三次罷免案更具體敘明是以國務機要費案起訴書為依據,發生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疑義,此與立法委員行使罷免權及彈劾權均有重要關聯。

司法院指出,經查,柯建銘等人並未行使彈劾職權,聲請書也未說明在審查罷免案時,有何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發生疑義的情事,不符合聲請要件,且立法院是否發動罷免權及彈劾權,屬於立法院的政治判斷,且行使罷免權及彈劾權是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職權,並非適用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生疑義的問題。

至於柯建銘等人主張關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偵查現任總統的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有關作證義務的規定,未對現任總統為除外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疑義。

司法院表示,法律的制定或修正是立法院的職權,立法委員認為有違憲疑義的法律,應先自行修正,回復到合憲狀態,若認為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未行使法律修正的職權就直接聲請釋憲,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研擬中發生有違憲疑慮,卻以聲請釋憲方式,預先徵詢司法院意見,並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

司法院指出,經查,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雖有提案修正,但本件聲請案提出時,尚未開始審查,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自二00三年一月間通過後到本件聲請案提出時,均未有修正的提案,因此,這部分的聲請並不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的聲請要件。

有關柯建銘等人主張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範圍所產生的憲法疑義,是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應審酌的前提,國務機要費案所進行的訴訟程序,對憲法刑事豁免權的基本原則及維護司法免於捲入政爭的機能將造成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因具急迫性,聲請暫時處分,停止國務機要費案訴訟程序。

司法院表示,因本件聲請案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不合,決議應不受理,既已決議不受理本件釋憲聲請,因此,駁回暫時處分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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