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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弊案首波偵結 檢方認不法金額逾27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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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五日電)中信金插旗兆豐金弊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將前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副總經理林祥曦和法務長鄧彥敦等三名中信金高層起訴,分別求處重刑,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則先行通緝報結;檢察官認為,全案涉及內線交易與非常規交易兩項犯罪,犯罪金額總計超過新台幣二百七十億元。

檢方指出,雖扣掉成本 (即被告從事內線交易的本金)後,本案實際不法所得約為新台幣二十六億餘元,但在力霸案偵結之前,本案犯罪金額仍創下司法史新高(先前太電集團掏空案犯罪金額約新台幣一百七十一億元),也是台灣第一件金控公司併購涉弊遭起訴案件。

檢方起訴書指出,中信金於併購兆豐金後,辜仲諒與中信金法人金融事業管理處執行長陳俊哲、前策略長林孝平 (三人目前均遭通緝中)即授意以中信銀、中國信託等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名義,自2005年八月起以新台幣一百四十五億餘元買進六十多萬張兆豐金股票,佔當時兆豐金總發行股數約百分之五點八九。

買進兆豐金股票後,辜仲諒等人又於同年八月及十一月間,授權中信銀行香港分行,購買英商巴克萊銀行(Barclays Bank PLC)所發行、面額計三點九億美元的「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 (Structured Note,簡稱結構債),再指示任職中信集團海外公司的黃汝強、歐詠茵來調整股權。

檢方查出,這項投資名義上雖是投資結構債,但實質上卻是藉此連結兆豐金控股權,以建立持股部位;布局完畢後,辜仲諒等人竟未向董事會報准,逕自將三點九億美元結構債出售給與資本額僅一美元,由黃汝強、歐詠茵擔任負責人的紅火公司 (RED FIRE),使得中信金無法取得兆豐金股價上漲的十多億元獲利。

此外,辜仲諒為短期內大量取得兆豐金股份,藉以取得預定的董事與監察人席次,又與歐詠茵等謀定,先由中信金委託買進兆豐金股票約五十九萬張,再由紅火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致巴克萊銀行無法持有兆豐金股票,只好再向國內集中市場賣出兆豐金股票,與中信金成交,辜仲諒等藉抑制兆豐金股價後再低價購入。

檢察官認為,張明田、林祥曦、鄧彥敦三人,違背公司治理原則,擅自動用旗下子公司募集海外公司債,進行所謂「鎖碼」併購策略,詐欺投資大眾,再透過紅火公司的非常規交易,扭曲自由市場價格機制,被告涉嫌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法、證交法等,且金額龐大,不依法重懲,不足以儆貪婪玩法者。

張明田違反銀行法部分遭檢方求刑十年、併科罰金五千萬元,違反證交法部分求刑十二年,併科兩億元罰金;林祥曦違反銀行法部分求刑九年、併科罰金四千萬元,違反證交法部分求刑十一年,併科一億五千萬元罰金;鄧彥敦違反銀行法部分求刑八年,併科罰金三千萬元,違反證交法部分求刑十年,併科罰金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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