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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總部:各國判例均限縮總統行政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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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七日電)反貪腐運動總部今天召開「從水門案看國務機要費案」法律研討會,反貪腐總部律師魏千峰表示,美國的水門案與國務機要費案有太多雷同,總統夫人吳淑珍的律師團抗辯理由與當時美國總統尼克森的律師相似,但實務上,各國判例都主張限縮行政豁免權,水門案最後以尼克森下台收場。

反貪腐總部上午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法律研討會,由魏千峰擔任主持人、引言人,邀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系主任姚立明、律師林俊宏出席,共同討論吳淑珍律師團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指稱總統具「絕對的行政特權、機密特權」,並擴及已被起訴的被告,以及陳總統提出的釋憲聲請,學理與實務上是否可行。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出具書面意見,由林俊宏在研討會中代為說明。林俊宏指出,根據廖元豪研究美國憲法中有關行政特權規定,美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總統有行政豁免權,但憲政傳統上尊重美國總統有此一權力,不過,通常是指民事部分,未延伸到刑事部分。

林俊宏說,早在一八零七年,美國最高法院就曾判決,命令當時的總統傑佛遜交出書面證據;水門案時,尼克森的律師雖曾主張總統有拒絕作證、交出證物的特權,但也被最高法院命令交出錄音帶等證物,即使在三權分立最徹底的美國,也不允許「總統說了算」,並允許總統出於自願在國會或司法機關作證,林肯、羅斯福、柯林頓都是例證。

他表示,廖元豪的研究認為,總統雖有行政特權以保護機密資料不外洩,但在司法程序中必須與被告辯護權利益相權衡;法院得權衡利益後,決定總統所稱機密是否免於被揭露;實務上允許總統自願作證。

具德國畢勒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姚立明表示,中華民國憲法參考德國威瑪憲法甚多,兩部憲法都明文規定總統有刑事豁免權,但威瑪憲法的總統豁免權不是絕對的,只要國會同意總統受刑事訴追,即可啟動。

姚立明說,威瑪憲法學者對總統刑事豁免的解釋多採「限縮說」,即承認總統可自行拋棄豁免權,而且檢察機關在不涉總統人身自由情形下,可偵查總統所涉案件。

他指出,總統與立法院一樣,都是憲政機關,「刑事豁免權」一如立法委員「不逮捕特權」一樣,都是為了維持憲政機關運作,自然不可能獨尊總統,也不可能為保障行政權而抑制司法權,他建議大法官應從憲政機關監督與制衡的機能中去解釋。

魏千峰表示,從世界各國最高法院判例來看,都沒有將行政權與行政豁免權朝擴張解釋,「行政權擴張到最大就是獨裁」,反而都朝限縮解釋,吳淑珍的律師團採用與尼克森的律師相同策略,但尼克森案中,律師的主張都被法院駁回,他呼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應多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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