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地院:馬英九依例領取實質補貼性質之特別費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8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十四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北地院今天判馬英九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在支領特別費過程中,法院判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已陳明認為特別費有補貼性質,被告馬英九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既未施用詐術也未使任何人陷於錯誤,馬英九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之特別費。

判決書表示,台北地院認為,特別費之領據具領,須領取人當時居首長職位,首長執行公務具有領取特別費之資格而以領據領取時,會計審計部門即授權首長彈性運用而核發。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五七號行政判決,已陳明「特別費之支給旨在補助縣市政府主任秘書因公所需之酬酢事宜,具有補助執行公務之性質」,同樣也認為特別費有補貼性質。

判決認為,被告馬英九以領據領取特別費,沒有施用詐術,也沒使任何人陷於錯誤。

馬英九自八十七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五年七月止,每月以領據支取台北市市長特別費三十四萬元半數之十七萬元。因特別費建置目的在補貼首長因公支用薪水之不足,且自六十二年起,將特別費之半數改以領據具領,全權授權首長針對已發生特別費因公支出之事由,完成核銷手續之程式,會計審計人員不再過問使用流向及詳目。

地方法院並參酌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立法院、監察院及審計部相關歷史函釋,制度設計目的,認為被告以領據具領之手段,是依照行政院之規定,且含有獲得授權之特性,所以,申領核銷的方式,不是欺罔訛騙之詐術。

另外,馬英九未曾指示在領據上蓋章,也從未主動填寫領據申請特別費半數,這些都經過證人結證屬實。法院認定,被告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之特別費半數,沒有施用詐術。

在會計人員方面,都是依例辦理特別費領據核銷、或形式審查,都尊重首長之使用權利,而不過問其用途流向,身為會計人員並未陷於錯誤,客觀上不符合詐欺行為。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