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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電視網購統一發票得鑑賞期滿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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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准於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

國稅局說明,目前逐漸盛行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由於消費者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在收受商品後七天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因此,網購或電視購物經營造成被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為高,常有消費者在退貨時不把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者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等情形,使業者須增加相當多的人力、物力及時間,予以追討。

國稅局指出,為解決業者困擾,財政部參考稽徵機關意見及業者建議,對於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發貨時所開立統一發票,可在貨物鑑賞期(7天或10天)過後再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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