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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議長余政達涉及貪污罪 判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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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四日電)嘉義縣2007台灣燈會招商弊案,嘉義地方法院下午宣判,嘉義縣議會議長余政達等人,涉嫌主辦燈會招商而圖利廠商部分無罪,另外藉勢勒索財物罪,判刑十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仍可上訴。議長余政達發表聲明表示,將與律師討論提起上訴,相信司法會還清白。

嘉義地方法院表示,嘉義縣議會辦理2007台灣燈會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嘉義縣傳統文化發展協會得標部分,議長余政達、機要祕書陳鐘聲、承辦人員侯桂森及洪政利均無罪。主要理由為縣議會於辦理台灣燈會前,曾徵詢縣政府意見,縣府表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法官表示,被告余政達違背職務收受業者洪淑賢、江富成兩百萬元,余政達、陳鐘聲、洪淑賢、江富成均無罪,主要理由為兩百萬元非屬違背職務的對價,承辦檢察官認為收受兩百萬元是要讓廠商得標及由仲裁方式減免回饋金,但嘉義地方法院認定得標是由評審委員評審結果,交付仲裁、仲裁程序及仲裁結果並無違法情事。

另外,被告余政達於九十六年一月間,藉議長權勢,假藉燈會攤位收取租金的理由,指示特助李泳盛向業者黃任仕恫稱,每個攤位收一千元,共九天,要拿一百萬元給議長的細漢仔吃涼水,不然無法設攤,要叫拆除小組來拆除,讓黃任仕心生畏懼,恐設攤位遭到阻礙或血本無歸,將此告訴友人許振章,兩人合夥支付一百萬元,將一百萬元拿到李泳盛家交給不知情李妻代收,數日後余政達親自前往李家中拿走一百萬元。

針對此部分,被告余政達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藉勢勒索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五年,一百萬元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李泳盛為共犯,免刑,一百萬元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理由為李泳盛在偵查及審理時,亦坦承自己並證述余政達涉案。

議長余政達發出聲明表示,「嘉義地方法院引用嘉義地檢署對本人不實的指控,做出錯誤的判決,深表遺憾,但尊重法院判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與律師討論決定提起上訴,相信司法一定會還本人清白」。

嘉義地檢署指出,將待收到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後,審酌其判決理由,再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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