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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遭未爆彈炸傷 國防部賠101萬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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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4日電)葉姓男子民國95年間服役於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時,遭未爆彈炸成重傷,向軍方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聯勤司令部及陸軍司令部應賠償葉日峰新台幣101萬餘元。全案定讞。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原服役於聯合後勤司令部,民國95年10月間進行布靶任務時,因1名士兵誤觸未爆彈,造成多名官、士、兵受傷。其中葉姓男子因碎片傷及肝臟,傷勢最重。

葉姓男子因爆炸造成四肢多處穿刺傷,並導致其他後遺症,因而向聯勤司令部及陸軍司令部求償。桃園地方法院一審時,判決聯勤及陸軍司令部應共同給付原告包括看護費、勞動力損失、精神撫慰金,合計84萬9520元。但葉姓男子與國防部都對金額不滿,提出上訴。

高院二審時,原告再向國防部提出治療疤痕費用16萬5048元。承審法官認為,由於原告受傷的疤痕遍及全身,且受傷時年僅24歲,衡量現今社會重視外表的民情後,判准原告疤痕治療費的請求。連同原審相關費用,法院判決軍方應賠償101萬4568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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