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物業之業權
【大紀元2月3日訊】除獨一業權外,安省有四個基本方法給予兩位或以上人士選擇其物業之業權:
長命契/共同合有者 (Joint Tenants):
長命契的意義是當物業權益人其中一人不幸離世,其餘下之權益人便會承繼死者所佔之業權,無論死亡者有否立下任何遺囑,當其離世時,其所佔之部份業權便自動歸於其他未亡之業權人士。長命契是現時最通行之契約。
共同管理/未分股的共同產權 (Tenants In Common):
共同管理的意義是當其中一位業權人不幸離世,其所佔之物業權益之部份,將會依照其遺囑給予指定之承繼人。而死者沒有立下任何遺囑,則按照安省法律處理(如該物業位於安省)。
信託/被托管 (In Trust):
請與閣下之律師研究有關詳情。在通常之情況下,在安省註冊之地契約上的人士,不是物業之真正受惠人。
例如:”JOHN SMITH, IN TRUST” JOHN SMITH 不是該物業之真正受惠人。信託契約上通常不寫上受惠人名字,但如有需要,可以在契約上例明。
合夥人契約/合股(Partnership Agreement):
當 屋契上超過一位擁有該物業之權益人,如其中一人供全樓價之全數或大部份款項,閣下可能希望成立一份特別的物業合夥人契約,以便在將來該物業重售時,清楚地 分配所得之樓價。閣下需要知會其律師,準備及簽署該文件手續。本律師樓收費是五十元正。此文件契約之一特色是註明合夥人所付樓價之部份款項,以便計算將來 該物業重售後,各合夥人所得之款項(按照合夥人對該物業投資額之百分比計算)。
又如有任何需要投資在該物業上(如重修屋頂,完成地庫,裝修廚房,重鋪地板 和房屋加建等),是業主所需付出之款項。其他條款包括日後在該物業重售時,如有任何業主不欲將物業重售時如何處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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