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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伤残官兵兼领赡养抚恤金 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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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9日电)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因伤成残官兵除领赡养金,将可兼领抚恤金。

现行军人抚恤条例在民国86年修正公布前,因伤成残官兵可同时领取赡养金与抚恤金,但民国86年修法后,变成只要支领赡养金的人,就不能再领抚恤金。

不过,朝野立委都认为,赡养金与抚恤金意义不同,前者类似退伍金、后者类似保险金,许多因伤成残的官兵在无法领终身俸的情况下,领了赡养金却无法再领抚恤金,造成生活困顿、无以为继。

因此,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军人抚恤条例第17条及第40条条文修正草案,回归民国86年前规定,让赡养金与抚恤金可同时兼领。

国防部评估,从民国86年至今,国军官兵因公致一等残或二等残,选择支领赡养金而须停发抚恤金的人,总计86人,未来若补发,追补金额约新台币3200多万元,每年增加约743万元预算。

朝野立委认为这笔金额不大,国防部应尽速追补,因此联合提案,要求国防部等相关主管机关在完成修法后,马上进行抚恤金补发名单建档与发放作业程序,并在修法颁布施行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抚恤金补发作业。

不仅如此,由于民国86年前后因伤致残所领抚恤金的基数不同,初审条文明订,在本条例修正施行后,仍在领取伤残抚恤金期间人员,依现行基数标准及内涵发给。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帅化民指出,因为同一时间的生活需求应是相同的,86年前后基数不同,造成差别给与,未来应一视同仁。

与此相关,帅化民表示,国防部应借此重新检讨军人抚恤的合理性。

他举例,1个少尉军官若因伤成残,可能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生活负担很大;但1个少将因伤成残,可能子女都已独立,生活负担变小,上述两个例子,哪1个家庭更需要被照顾?但现行是军阶愈高、年资愈深,抚恤愈好。

此外,委员会还审查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条文修正草案,内容关于在大陆念书的小留学生,能否比照在其他国家,求学中届役龄仍得返国,不会有家归不得。

然而,因朝野立委对细节各有主张,委员会无法达成共识,后来虽依国防部建议条文初审通过,但提报院会前,须经党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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