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体户控告地方政府违法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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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讯】江苏宜兴市经营太湖石的个体工商户李俊海,状告宜兴市万石镇政府不经合法手续取缔其经营场所,并损毁400余块太湖石的行政诉讼案,星期一公开审理。消息指,法院将在过完年之后才会判决。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收藏经营太湖石的个体工商户李俊海,状告万石镇政府无合法手续“取缔”其经营场所、并用大型机械捣毁400余块太湖石的行政诉讼一案,星期一如期在宜兴市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

星期一,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电话采访了李俊海,据他介绍,很多在当地的同行都参加了旁听,当天并没有下判决:

李俊海:对方就去了三个人,两个是律师,另外一个我也不知道是谁,我们诉的是被告万石镇政府,他现在是把那个华东石材有限公司,他讲是他搞的,他就是第三责任人,主要是他们在讲的。

记者:但是你们实际上诉的是万石镇政府?

李俊海:对。

记者:他就拿了这个华东石材有限公司来做挡箭牌?

李俊海:对。

大陆权利运动博客星期一的消息称,从庭前的交换证据程序中了解到,被告万石镇和第三人华东石材有限公司仍然没有拿出对个体工商户李俊海“执法”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华东石材有限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更没有说明,凭什么对另一个企业法人实施行政“执法”。

据了解,去年8月万石镇政府在没有合法依据和手续的情况下,将李俊海经营的四亩多地太湖石、灵璧石等观赏石材捣毁,直接损失400余万元。李俊海同年10月初向宜兴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俊海的代理律师张成茂星期一说,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张成茂:这肯定从行政诉讼的角度上,也就是说从原告和被告的这种地位和关系上来讲,肯定是不能成立的。

记者:你觉得它缺乏依据的是一些什么地方,被告?

张成茂:因为这个事情现在应该这么说,行政诉讼原告一方往往是,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一方,也就是弱者的一方,弱势的一方,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被告拿不出证据,那么理论上他就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从道理、从法理上,他们无论如何是讲不通的,无论被告在法庭上不出示证据、还是第三人在法庭上主动承揽这些责任,我的看法是,他们属于恶意窜通,恶意窜通的目的就是想通过一种方式使他们的一些商业利益最大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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