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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歧视妇女 台内政部通过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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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1日电)内政部今天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草案,明订各级政府机关应于法施行后5年内完成法令制定、修正或废止,以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

联合国1979年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为重要妇女人权法典,全世界已有186个国家签署。

内政部表示,前总统陈水扁民国96年2月9日签署加入书,但基于台湾非联合国会员国,且国际处境特殊,加入书并未被联合国秘书长接受,以致未完成签署加入国际公约程序。

不过,总统马英九在国际妇女节前夕宣示,将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国内法化,落实男女平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国家必须采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别歧视,并积极促进性别平等。公约内容详列各项性别平等权利,包括参与政治及公共事务权、参与国际组织权、国籍权、教育权、就业权、农村妇女权、健康权、社会及经济权、法律权、婚姻及家庭权等。

为明订公约在法律上的效力,内政部部务会报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草案,将送行政院讨论通过后函请立法院审议。

草案计9条条文,规定各级政府行使职权,应符合公约有关性别人权保障的规定,并应筹划及推动公约规定事项。政府应依公约规定,建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报告制度,并得邀请国内外专家审查。

草案明订,各级政府机关执行公约保障各项性别人权规定所需经费,应依财政状况,优先编列,逐步实施。各级政府机关应依公约规定内容,检讨所主管的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约规定者,应于法施行后5年内,完成法令制定、修正或废止及改进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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