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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都更钉子户 顶多延迁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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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陈璟民、曾德峰/台北报导〕为有效拔除“钉子户”,排除都市更新案的障碍,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都市更新条例修正案”,未来都更实施计划权利变换范围内应拆除迁移的土地改良物,申请延后强制拆迁次数将明确以两次为限,每次期限半年;也就是说,若再加上由政府强制拆迁的半年期限,最慢一年半内就可以“拔钉”,以减少纷争。

立院通过修正案 延迁限2次

台北县政府城乡发展局代理局长陈耀东指出,推动都市更新本来就有难度,会有来自各方意见,单靠强制拆迁无法解决各项复杂问题,如果能透过协调、奖励、补偿等方式取得更多人支持,将比强制拆迁来得好许多。

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都市更新处也表示,法规内没有订定拆迁补偿标准,也未授权地方政府订定标准,只能靠双方协议或政府介入协议。

现行“都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自行拆除迁移的土地改良物,若超过都更实施者公告期限,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代为执行强制拆除,期限以六个月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当理由,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得再延长六个月”,但往往地方主管机关基于沟通、降低民怨,一再暂缓强制拆除,以致真正依法强制执行的个案少之又少。

因此,行政院提案增订“并以两次为限”等文字,形同明确匡定缓冲期限只有一年,未来地方主管机关将不再有迂回空间,立法院朝野立委初审时全体无异议通过。

此外,若能取得私有产权、全体所有权人同意,都更程序都能获得不同程度的简化,可加速更新时程,增加更新诱因。

根据内政部统计,台湾超过三十年的老旧建筑物占总户数三分之一,截至今年3月15日止,经核定的民间都更计划有两百三十六件,仍在规划整合中的有四百一十件,但办理程序及时程、权利变换过程中执行争议解决等事项,经检讨后仍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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