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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溺水成植物人 苗市公所判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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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傅潮标/苗栗报导〕两年前,苗栗县苗栗市4岁胡姓男童由智障叔叔,带到火车站站前广场玩,掉落集水井内溺水,至今仍呈植物人状态。他的父母认为,集水井栅栏未上锁,洞口只用塑胶人孔盖覆盖,市公所管理有缺失,请求国家赔偿,苗栗地院昨判决赔偿1004万多元。

判决书指出,97年9月8日下午5点,当时年仅两岁的胡童,落井溺水窒息导致脑部缺氧损伤,至今仍全身瘫痪,昏迷不醒,针对看护费用、无法工作的损失及精神慰抚金,胡童父母共请求国赔两千多万元。

市公所指出,胡童父母明知叔叔是中度智障者,任由他独自带仅两岁的胡童嬉戏,孩子掉落集水井时,没有立即施救或呼救,延宕抢救时刻,夫妻俩也有过失。

法官认为,胡童父母确有过失,应负担2分之1责任,酌减苗栗市公所2分之1的赔偿责任,判赔1004万2858元。

苗栗市公所认为,站前广场是供民众候车休憩及假日表演用,并非儿童游憩场所,集水井94年2月就已设置在广场内的小角落,有加装门锁的木栅围篱,另外,井盖无须如道路人孔盖,必须铸铁制做,只要使用足以承载人体重量的塑胶盖就可以,安全管理并无缺失。

但法官传讯目击者与市公所工务课长,发现栅栏并未上锁,集水井上的人孔盖也没有使用卡榫等安全设备,周围未设任何警告标志,公所管理显然有缺失。

另外,市公所说,救护车送医途中,遇到高速公路塞车又抛锚,连系警车才送抵台中市医院,抢救延宕,以致脑部缺氧过久,不应归责于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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