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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溺水成植物人 苗市公所判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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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兩年前,苗栗縣苗栗市4歲胡姓男童由智障叔叔,帶到火車站站前廣場玩,掉落集水井內溺水,至今仍呈植物人狀態。他的父母認為,集水井柵欄未上鎖,洞口只用塑膠人孔蓋覆蓋,市公所管理有缺失,請求國家賠償,苗栗地院昨判決賠償1004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97年9月8日下午5點,當時年僅兩歲的胡童,落井溺水窒息導致腦部缺氧損傷,至今仍全身癱瘓,昏迷不醒,針對看護費用、無法工作的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胡童父母共請求國賠兩千多萬元。

市公所指出,胡童父母明知叔叔是中度智障者,任由他獨自帶僅兩歲的胡童嬉戲,孩子掉落集水井時,沒有立即施救或呼救,延宕搶救時刻,夫妻倆也有過失。

法官認為,胡童父母確有過失,應負擔2分之1責任,酌減苗栗市公所2分之1的賠償責任,判賠1004萬2858元。

苗栗市公所認為,站前廣場是供民眾候車休憩及假日表演用,並非兒童遊憩場所,集水井94年2月就已設置在廣場內的小角落,有加裝門鎖的木柵圍籬,另外,井蓋無須如道路人孔蓋,必須鑄鐵製做,只要使用足以承載人體重量的塑膠蓋就可以,安全管理並無缺失。

但法官傳訊目擊者與市公所工務課長,發現柵欄並未上鎖,集水井上的人孔蓋也沒有使用卡榫等安全設備,周圍未設任何警告標誌,公所管理顯然有缺失。

另外,市公所說,救護車送醫途中,遇到高速公路塞車又拋錨,連繫警車才送抵台中市醫院,搶救延宕,以致腦部缺氧過久,不應歸責於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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