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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校园性侵 台人本吁修法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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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30日电)人本教育基金会执行长冯乔兰今天表示,台中某国小校长胡淑娟隐匿校园性侵害案件,却因为无法可罚,一、二审均判无罪,呼吁应修法对隐匿校园性侵害者课以刑责。

人本教育基金会与民进党籍立委田秋堇,上午在立法院召开记者会。冯乔兰说,这起校园性侵案件发生在公元2007年10月,涉案的老师谢仲陵已被处有期徒刑19年6月定谳,另有国家赔偿诉讼仍在二审审理中。

冯乔兰指出,案发当时担任该校校长的胡淑娟,一路阻止家长间的联系,并且诱骗家长签下“放弃到场说明同意书”,让家长不知道召开了性别平等委员会;案发后还整修事件发生的音乐准备室,涉嫌隐匿证据。

受害学生之一的家长代表出席表示,自己的小孩受到侵害,她直到 8个月后收到人本基金会通知才知道,期间小孩也发生不剪指甲、洗澡洗很久等奇怪的举措。

冯乔兰表示,胡淑娟虽然隐匿证据,但台中市政府仅记她1小过、罚款新台币3万元,胡淑娟继续到其他学校遴选担任校长。因此人本教育基金会与受害家长对胡淑娟提出伪造文书与隐匿刑事证据的告诉。

不过,冯乔兰说,一、二审法官虽然都认定胡淑娟确实隐匿校园性侵害,但是却面临无法可罚的问题。

因此,人本教育基金会认为,应该增列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6条之1,教育人员明知发生校园性侵害,却不通报或虚伪、迟延通报,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校园性侵害事件证据,可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

法务部代表、检察官黄冠运表示,胡淑娟这起案件的确不容易达到湮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相关案件未来如果符合湮灭证据罪,检察官会积极查办;如果有意立法,法务部会配合教育部共同研议修法。

教育部训育委员会主任柯今尉表示,类似隐匿校园性侵害事件者,的确不适合担任教育工作;但相关问题的行政惩处与刑事责任涉及多项法律的条文修正,教育部会将人本教育基金会的意见纳入相关修法意见中一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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