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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学者:性侵几无法治愈 控管重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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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陈亦伟台北26日电)长年辅导性侵加害人的学者邱惟真表示,高危险性侵犯“几乎没有治愈的一天”,应靠内部自我监控与外部社会监督双管齐下,才能预防再犯。

最高法院作出一项裁定,认为性侵犯应该送到公立医院接受强制治疗,而不是在监狱。最高法院认为,治疗场所以医院最适当,应整合法律、精神医学及犯罪心理学3领域,以医师为主持人。治疗成果事涉行政院资源分配、监察院监督,不是最高法院之责。

法务部民国99年5月发布最新“性侵害犯罪概况调查报告”,就所属各监狱性侵受刑人,调查个人性发展史、犯罪因素、治疗情形等,派员当面访谈。

根据调查报告,有性侵前科的受刑人中,88.5%表示曾接受辅导或身心治疗,显示有近9成性侵加害人,受过治疗后依然再犯。虽然多数受访者表示是在监所接受治疗,但也有近2成是在医疗院所治疗。

具有辅导性侵害加害人11年经验的长荣大学健康心理学系助理教授邱惟真指出,高危险性侵犯“几乎没有治愈的一天”,除生理因素外,多半与成长背景、心理遭受创伤,而发生性偏差、甚至脑伤等有关,这类型的性侵犯者难以治愈、再犯可能性非常高。

邱惟真指出,性侵犯虽极难治愈,但可以被管理,透过内部自我监控与外部社会监督的“内外控机制”,帮助性侵犯学习自我控制犯罪欲望,以及外部社会监督,预防性侵犯再犯。

邱惟真进一步解释,所谓内控是指性侵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应接受“再犯预防模式”辅导,让辅导人员个别了解性侵犯的犯罪循环模式,教导性侵犯如何控制犯罪欲望的能力。外控部分,则是对假释、刑满出狱的性侵犯,透过观护人所拥有的宵禁、验尿、科技监控等权力,加上不定期约见来控管。

美国对性侵加害人的监管,有一套由民事法庭裁定的“非刑事监护机制”(civil commitment),但美国这套运作的关键,在于卫生机构大量资源投入。

而德国的保安监禁处分,是将加害人收容在指定处所,与社会隔离。但欧洲人权法院已于2011年认定保安监禁处分违反欧洲人权条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据以判定违宪。换句话说,任何把高风险性侵加害人隔离的措施,都可能违反人权公约。

为了兴建一座专供治疗性侵犯的专责医院,法务部多年来只要觅得处所,哪怕是高度管制的军方院区,最后仍都不敌地方强烈反弹而作罢,更不用谈治疗效果。而根据专家长年经验及科学调查,显示预防性侵再犯,控管应该重于治疗。

最高法院裁定见解,顾及了性侵加害者的人权,却没看到相关治疗在台湾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症结,既无助问题解决,也凸显与现实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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