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打击校园性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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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天源美国华盛顿DC综合报导)几十家年前的美国与现在大不相同。那时社会上的风气十分墨守成规,很少有人会发出与众不同的声音。而当时的大学校园则被看成是发表言论的好地方,在校园中人们可以任意的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现在不一样了,由于美国社会的人群逐渐多元化,人和人之间的经历、信仰、追求等等都不相同,所以哪怕有人说出一些与多数人观点大相径庭的话,人们也不会过于在意。而反之,校园里的风气则逐渐趋于严谨,很多在社会上可以发表的观点在校园里是不能随便讲的。
  
最近的一些法令也显露出这一点。前不久,由美国教育部的公民权力办公室(Office of Civil Rights)给各大学发出了一封19页的信函,给出了一些针对性侵犯行为和言论等的一些更加严格的定义和规定。
  
教育部的公民权力办公室所做出的要求对于各大学而言有很大的份量,因为公民权力办公室有权力针对某些事情展开调查,调查的结果直接会影响到大学能拿到多少联邦资金—有时甚至可能是几十亿美元的差别。
  
在这封信所做出的新规定中,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大学在判决被指控学生是否有性侵犯行为时,采用“优势证据原则”,即如果“有”的可能性大于“没有”,那么学生将被处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刑事法庭采取的原则是在假设被控者无罪的基础上,能够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有罪”才可将其定罪,而仅仅是“有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是远远不够定罪的。
  
另外,美国各大学所给出的关于“性侵犯”的定义各有不同。例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将“说令人不舒服的有关性方面的玩笑”也归于性侵犯行为之中。类似的还有肯塔基默里州立大学(Murray State University in Kentucky)规定中的“电梯眼”等等。而一旦被定为“性侵犯”,处罚就是极其严重的。
  
目前已有相关人士表态认为公民权力办公室可能应该采取稍微宽松一些的政策,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在1999年判决一校园案件时,对于性侵犯所下的定义为“特别严重、明显、客观上攻击性的行为,以至于因此而使受害学生的校园经历得到伤害和减损,受害学生无法得到平等获得学校资源和机会。”那么在这个原则下,公民权力办公室是有其他的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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