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被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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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7月05日讯】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在家属间和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不少人认为该案残忍程度更甚于药家鑫,质疑二审的判决公正性。云南省高院4日表示已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

据云南网报导,凶手和受害人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李昌奎之前喜欢被害少女王家飞,而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

5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

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作案后,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昭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的终审改判让受害者家属非常震惊。“法院避重就轻,对李昌奎的杀人手段、情节、后果、对社会的危害只字不提,竟只提他投案自首的情节。”王家飞的家属说,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积极赔偿”,家属说,案发后,李昌奎的家属对王家不闻不问,最后拿出了21838元,剩下的就拖着不给。“这怎么能叫积极赔偿呢?”随后,家属连同本村200多名村民联名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提请再审程序,重新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发微博称: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中国的司法实践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争议:自首成了免死金牌?

“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4天才自首。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也愿意积极赔偿。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一名网友说。

“那么,是不是只要有自首情节就可以免死?”网友维扬卧龙说,“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那对普通老百姓的仁慈又体现在哪儿呢?”

有很多人表示:两案的结果不同,就因为舆论的关注度不同。网友杨涛发文称,“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之处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审判前就受到舆论分外关注。而李案在审判前却没有引发舆论关注。”

(责任编辑: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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