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国徽背后的黑手(控告信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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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9月12日讯】
控告人:杨玉新,上海市原南汇区新场钲坦直路39弄1号304室。
被控告人:顾丽辰(系被告之子)

上海市原南汇区检察院反贪局主任,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职权把法律当作竞胜场所。

2006年8月4日在法庭上,让原告突然听到婚后3个月用婚前血汗钱购买并生活11年:上海原南汇区新场钲坦直路39弄1号304室变成顾丽辰权益,顾丽辰还请3个烟糖老板出庭做伪证,都说看到顾丽辰去交钱,他们都曾被南汇区工商局查到卖假烟,都由顾丽辰“搞定”,依据:11年婚龄,我家做了地下“联络站”。

事由:

94年被告是南汇区五交化总公司坦直商业公司法人代表。同年8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依据:

1、系争房擅自精心策划超前时间差。
2、以造房为由,要求原告二项工资收入作为家庭全部支出(3年3万多元)。
3、千方百计不让原告户口迁入常驻地。

2004年1月17日,户口迁入后,其对原告精神折磨更加厉害,2005年4月23日,原告户口又被迫空挂他家。

2005年7月10日20点30分,其为逃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企图结束原告生命,残忍把原告头猛烈撞击墙壁,原告颈椎,右手伤残至今。

4、97年8月,一个偶尔机会让原告知道夫妻共同财产(343700元)转移至其女儿(顾丽春)名下,骗术被揭穿,赶原告离开304室。原告不走原因,

1、不愿意放弃我唯一生存居住的房子。
2、怕其儿子的权威。其说:你要经过法院,我儿子法院的事都能“搞定”,权大于法,法官不为帮你说话,我可以反败为胜,你走到北京也没有用……。(至今1950天,事实已证明)。

被控告单位:上海市原南汇区法院徇私舞弊,枉法判决:

2006年8月4日在法庭上,原告曾多次要求陈述我的三万元和家庭暴力事实经过,都由龚燕法官多次强行阻止,民法规定:当事人有均等的机会和权利维护自己的主张和权益……。

2009年8月17日通过上海市人大信访窗口,知道电脑信息中颠倒是非假材料,假证据。责任单位为逃避追究法律责任,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申诉,11年夫妻共同财产一无所有,并遭致伤残。严重影响到我生存居住的基本人权和生命财产重大切身利益。5年来,原告有家不能归,无家可归……。

诉求:
一、改判房子,
二、造成伤害赔偿,
三、依法分割11年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都是事实,详情证据都已上交。

强烈请求:撤销案号(2006)汇民一民初3858号,还我公道。

控告人:杨玉新
联系暂住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周浦镇关岳路229号汇丽苑8幢17号602室
联系电话:15921403869
请有正义感的媒体记者继续关注下集:国徽背后的黑手控告信之(四)
2011年5月1日

(责任编辑:郑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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