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教育部修正侨生赴台升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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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1月21日讯】【本报讯】中华民国教育部为加强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及呼应侨界需求、松绑升学之相关规定,于10月31日公布修正事项如下:

  1. 放宽持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学历证明文件之侨生,只要在海外连续居留6年以上,亦得申请来台就学。
  2. 原规定侨生在国内大学院校取得硕士学位者,应自行报考博士班,并依国内学生录取标准办理,过线则得以申请入学博士班。
  3. 为使学校及侨生更加清楚了解侨生在学应缴费用之收费基准,明确定订现行侨生学杂费收费基准系维持与国内学生相同。
  4. 为提升侨生课业辅导成效,增列大学院校侨生于入学当年度第二学期注册前,经由学校申请转至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实施课业辅导。
   若对本修订事项有任何疑问请洽台湾教育部侨教会江奇晋先生(连络电话:02-77366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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