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大连法轮功学员家属联名控告迫害者

--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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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17日讯】控告人:马瑞田、马爱兵、韩学明、刘清涛、王德发、郝耀珊、韩新艳、秦玉兰、于元敏、叶树辉、李淑芬家属。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金州新区公安分局、哈尔滨路派出所、大孤山派出所、湾里乡派出所、黄海路派出所、开发区看守所、开发区检察院办案人员。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非法拘禁、非法抄家及入室抢劫行为。大连经济技术开
发区检察院明知马瑞田、马爱兵、韩学明、刘清涛、王德发、郝耀珊、韩新艳、秦玉兰、于元敏、叶树辉、李淑芬等人无罪,而依然对以上人员提起公诉,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2、依法恢复马瑞田、马爱兵、韩学明、刘清涛、王德发、郝耀珊、韩新艳、秦
玉兰、于元敏、叶树辉、李淑芬等人身自由。

3、保护马瑞田、马爱兵、韩学明、刘清涛、王德发、郝耀珊、韩新艳、秦玉兰、
于元敏、叶树辉、李淑芬等人的合法权益。

事 实:

2012年7月6日,大连市公安局金州新区公安分局哈尔滨派出所、大孤山派出所、湾里乡派出所、黄海路派出所等在同一天早晨蹲坑或以谎话叫开多家法轮功学员家门,用暴力手段非法绑架了几十位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后疯狂抄家,抢走大量现金、多张银行卡、电脑、书籍等私人贵重物品若干。其过程中办案人员不说明身份、不出示证件、抢走物品没有清单、将人绑走后不通知家属、不给家属拘留通知书、批捕的人员不给家属批捕通知单。在多位家属四处打听才得知家人的下落。人关押在看守所后只让家属存钱,不让存衣物,衣物逼迫在看守所内买高价的。此过程当中执法人员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执法犯法,家属为维护家人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已聘请律师介入。对马瑞田、马爱兵、韩学明、刘清涛、王德发、郝耀珊、韩新艳、秦玉兰、于元敏、叶树辉、李淑芬等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涉及的侦查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等人的案卷于2012年11月8日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递交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现多位家属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撤诉,对违法部门的违法行为投诉、控告,希望管理部门给予审核并监督改正,将以上等人立即释放。

理 由:

一、,我们家属信仰合法,法轮功不是邪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只认定会道门为邪教组织,并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时,同样也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网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有7种: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教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有7种: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教会;以上14种,都没有把法轮功列为邪教。其实认定这14种为邪教也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没有授权任何国家机关认定,上述认定属越权行政。

2、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说的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而不是法轮功宣传品,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4、1999年10月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个人宣称法轮功是邪教。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江泽民的话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司法机关只能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也是合法的。

二、我们家属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我们家属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按“真、善、忍”做好人,不断地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达到强身健体和心灵的净化,做社会守法的好公民,在主管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三、我们家属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家属上述两点均未实施。

1、我们家属没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我们家属是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其组织形式、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是什么? 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是怎样组织和利用该组织,下有什么命令,有谁听从其指使?

2、被控告人没有我们家属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材料。我们家属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

3、思想不能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是违法犯罪。思想信仰是自由的,法律只能管公民的行为,而不能限制公民的思想。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公民坚信某种信仰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不管法轮功也好、还是佛教、道教、基督教,他们都应该是合法的,而且是平等的。不管他是那种宗教、那种学说,那种理论,那种思想,不管他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甚至是所谓的封建迷信,只要没有做出有害社会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应该维护他,并给予他们平等的地位,保障他们正常的活动。

4、本案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其本身并不能导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应用和实施,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分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权力机构的人。而法轮功学员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根本没有能力或机会破坏哪一部法律的实施。

四、我们家属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是提升社会道德的一种方式。

我们家属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与人为善,身体健康、家庭和睦、邻里关系融洽,在单位里兢兢业业的工作,在社会中是守法公民,他们对社会和人民没有半点危害,恰恰是社会道德提升的一种好方法。

五、既然应当明知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仍然对我们家属等人以追究刑责为目的的立案、侦查,办案人员就涉嫌徇私枉法罪。

信仰法轮功很久的人,周围的人都知道,公安部门更是清楚,都是“死老虎”,去搜查,谁家都有几本书、光盘或其他学习材料,一搜一个准、一抓一个准,这不能叫案件或破案。对大量抢劫、杀人、贪污受贿等恶性和有影响的案件没有能力去侦查破案,只好制造这样的假案来交差。二是因为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漠,惟命是从的心理作祟。内心认为上级命令就是法律,认为只要执行上级命令自己就没有什么责任,不管是否违法甚至是犯罪。因为上级掌握着自己提职、提薪等生死予夺大权,不执行则可能遇到批评、处分、降职、降薪等风险。警察法和公务员法都明确规定,警察和公务员都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首先要对法律负责,然后才是对上级负责、执行上级合法的命令。国内大量实例证明,执行上级严重违法命令的公职人员,事后大多受到了惩处。如当时破坏法律给全国造成巨大灾难、积极推动文革的“四人帮”及其追随者,受到重判,江青自杀死亡;专横跋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王立军和薄熙来被追究违纪和刑事责任,违法追随者重庆公安四大金刚锒铛入狱。不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可能受领导冷落、受处分、降薪、丢官,但和执行后可能下狱、开除公职、身败名裂、良心长期受谴责相比,后者风险显然大得多。

1、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本案侦查人员、审查、审批立案和刑事拘留等人员,都应当明知我们家属等人依法不构成犯罪,仍然追究其刑事责任,均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六、秉公执法,伸张正义,维护法制。

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执法者,应该对法律、正义、良知负责。有时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每一个参与构陷法轮功学员的警察、官员,执行上级迫害指令时,都同时违犯了法律,都要自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上级一方面误导下级:执行命令,让干啥就干啥,出了事没责任,是上边叫干的,对法轮功学员“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但另一方面又不敢下达书面文件,大部分指令都口头传达,这就是将来好让基层参与者来替罪。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法西斯战犯进行的纽伦堡审判中,那些在纳粹集中营奉命屠杀犹太人的军官、士兵、医生和护士在为自己辩护时都称自己只是在执行命令,没有选择的权利,是不应该遭到审判的。但是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而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借口是奉政府命令所为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结果他们最终被判绞刑处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法律、命令及通知,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命令及通知在某种情况下,存在着与国家法律和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来污蔑、构陷、打压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国家法律和人类良知、违背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应该以遵守国家法律和道德良知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及通知而对自己违背国家法律、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严格守法和善良无辜的却对他们非法拘留、逮捕、关押就是有罪。司法是国家法律、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当面临国家法律、人类道德良知和命令、通知的二难选择时,希望司法机关能本着对国家法律的敬畏及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有关部门能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请各级纪检、检察部门、人大委员会能够关注和重视本案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切实履行好监督纠错职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存在进而损害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形象,并切实保护好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请接受投递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控告人。

我们期盼相关部门能早日让我们的家人回家。我们是马瑞田、马爱兵、韩学明、刘清涛、王德发、郝耀珊、韩新艳、秦玉兰、于元敏、叶树辉、李淑芬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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