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商丘市公安再制造“赵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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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12日讯】今天向各位晒晒商丘市公安办理的吴如琥案件,吴如琥于2011年9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不明不白刑事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至今,已经227天。家属没有收到公安部门的任何正式书面通知,离奇的羁押到现在。在整个案件中,家属认为商丘市公安机关办案让我们十分疑惑。请求各位领导督办此案,让商丘市公安给我们一个合理合法的回复,尊重和保障人权,还吴如琥一个清白。让商丘市公安能公正合理的解释,让真相大白于天下,不再制造“赵作海”第二案。

事实和理由是:

一、案件背景:

2002年至2005年间吴如琥在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许昌军分区部分工程项目任技术负责人期间,赵三平作为许昌军分区驻到工地的全权代表,多次向许昌项目部索要贿赂,数额较大,并且扣押工程尾款93万元至今未付,无奈之下,2008年9月我哥向济南军区书面反映了情况,书面材料被批转回河南后,赵三平等人就开始疯狂报复,诬告陷害我哥:2008年10月,吴如琥被以“偷税”罪名刑事拘留了37天,由于证据不足未批捕。之后赵三平等人仍不善罢甘休,利用其战友等强大的关系网继续找我哥的“过失”。以达到将我哥送到监狱的目的。2011年9月18日我哥在郑州被商丘市公安秘密带走。

二、商丘市公安机关起诉的理由:

1、2007年7月吴如琥指使沈建设(已经病故)伪造了河南省人防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2、2002年、2003年、2005年度吴如琥等人负责的许昌军分区工程项目期间逃税120571.37元;2006、2007、2008年度在负责虞城县武装部及人民医院项目期间逃避税款137084.44元。

三、家属认为案件的几点疑惑:

1、立案的迅速性、合法性?
虞城县公安局称该案件于2011年4月27日接到报案,5月4日立案侦查。让我们感觉疑惑的是:仅仅一周时间(含五一节放假3天)虞城县公安局就立案侦查了,并于5月11日上网通缉。说明虞城县公安对此案的重视程度可见一般,一周时间就已经从鉴定到取得证据到通缉上网……,办案效率由此可见是多么高效的。仅仅几天时间就掌握到了确切的证据,就有证据证明吴如琥犯罪上网通缉?

立案的事由是伪造了河南省人防建筑公司的印章,而人防建筑公司的注册地是郑州,怎么案件在虞城县立案?办案人员称是吴如琥指使已病故2年的沈建设伪造公章,难道是公安机关讯问了“沈建设当事人”了?难道此案件真的是办案民警说的是河南省公安厅指定到商丘的吗?如果真的是,请问该案件是虞城县公安向公安厅请示的?还是省厅直接管辖的?省公安厅如果连这样的案子都督办,那不知道要编制多少人?我感觉这是商丘市公安在将责任推给上级机关吧,同时这就让我们想到:

2、案件是大案要案?
如果说伪造公司印章是大案,社会危害极大,那为什么该案件发生时间已经超过5年,现在公安才得到举报?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什么举报人不是人防公司,而是赵三平个人?如果是大案虞城县公安在立案的时候是不是慎重了?怎么一周功夫就立案侦查并确定了嫌疑人上网通缉?当时有没有周全的考虑到: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如果该案件是小案件,为什么该案件由商丘公安局和虞城县公安局共同办案?是虞城县公安局案件太多没有人手?还是虞城县没有能力办理此案需要上级支持?

3、是否尊重人权?
商丘市公安在2011年9月18日秘密把我哥从郑州带走,至今我们家里没有得到公安部门的书面拘留和逮捕通知。这是尊重人权的表现?难道真是“有碍于侦查”?难道真的是“同案犯未抓到”如果真是有碍于侦查,同案犯未抓到,那为什么上网通缉的时候只通缉吴如琥一个人,而不通缉同案犯呢?

4、是否侵犯了人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于2011年9月24日向商丘市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是得到的却是虞城县公安局给我的以“可能有串供、毁灭证据”为由不予取保的回复。11月1日律师向虞城县公安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虞城县公安局又以“可能有串供、毁灭证据”为由不予取保。2011年12月22日律师又一次向虞城县公安提出取保申请,2012年4月10日、5月4日我分别向永城市检察院和办案民警提出取保候审,但是至今没有任何书面的答复。

我们考虑不予取保的理由除了“可能有串供、毁灭证据”的理由外,是不是有这样的理由:公安一开始侦查就了解到:吴如琥在2008年取保候审后没有按照规定接受讯问?有违法取保候审的前科,不予取保?如果是这样我就更要问:如果2008年我们已经违反了取保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就要批捕,可是为什么虞城县公安局在拘留后仍然羁押30天才将案件转到检察院批捕?如果不是,那原因是什么呢?还是同案犯未抓到吗?如果是此原因,为什么在所谓的“同案犯”抓到后,仍然不予取保呢?

5、是案件本身复杂还是人为因素复杂?
案件本来按照常理由立案地虞城县检察院审查就可以了。但是吴如琥的案件现在也被商丘市指定到永城市受理审查。我们真的感觉疑惑,一个简单的案件是不是被我们家属搞得如此复杂。还要申请回避?,

6、羁押时间是关键,公安的解释会不会真的如我们想的这样?
2011年9月18日到现在227天了,我们绝对不会相信公安会违法办案?因为大家都明白,一个案件按照各种法律规定取其特殊情况,最长为7个月加上最高院批复的延期时间。如果有最高院批复,我们家属就谢天谢地了。显然不可能。那怎么现在成离奇羁押呢?我们家属猜想公安的理由类似是:先是按照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又发现了逃税案或者上级将吴如琥在2008年的逃税案件转到了虞城县一起侦查,案件按照新的罪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如果真的是这样,我们前面讲的2008年取保后案件真是情况又城谜团:是我哥2008年取保违背取保规定?那就要立即批捕;还是侦查无罪?那就要退回我们当时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取保1年案件终结。终结的案件为什么二次重申?另外如果公安真的拿我们这些不懂法的人猜想的理由来搪塞我们,我们无话可说,因为我们坚信案件的定案一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定可以在群众中晾晒。否则案件终身追究制度肯定会让个别人一辈子良心难安。

7、是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我于2012年5月19日收到了虞城县公安局给我寄来了《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称:我4月17日反映吴如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要求公安机关给予答复的信访事项。现在答复如下:“虞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吴如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和逃税罪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我奇怪了:从来没向虞城县公安局反映过我哥哥的事情。虞城县公安局不会连最起码的信访条例都不知道吧?信访的流程不明白吗?汗颜!!!我4月17日在哪里怎么反映的问题?基本事实都没有整明白,对像不清楚,就答复意见?心里有鬼吗?

再说:公安局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怎么自己称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个是不是有点“老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嫌疑?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是党和国家以及公安部对执法部门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法律对公安人员办案的基本要求。至于这个要求,虞城县公安局是否做到了,这个评价不是自己说的,要经得起时间和事实的检验,不要自己夸自己按照要求办理了。是画蛇添足还是沽名钓誉?

如果虞城县公安局真的想给我一下我哥哥案件的事实,完全可以给予正面的解释,没有必要用一个政策的话来糊弄于我。

虞城县公安对自己办理的案件非常肯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就要终结,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公诉。但是事实是什么呢:检察机关退回了案件。而虞城县检察院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办案部门认为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呢?分明是对我信心十足,但是在检察机关面前呢?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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