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辽宁县公安局、检察院充当凶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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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02日讯】一个中国公民求助世界各国媒体记者,呼吁中国政府、关注此案。谢谢!

控告人:王忠奎 男 43岁 满族 农民
住址:沈阳新民市胡台镇侯三家子村一组
联系电话:18701446678

被告人:潘玉久 男 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警察,住址大西岔镇明安村
被告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控告人84天。

96年9月20日字第066号逮捕通知书。
辽宁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文件,辽劳教委申撤销字(2001)第一号。
王忠奎曾经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控告潘玉久开枪杀我的事实经过。在收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宽检读察不立【2004】1号不立案通知书。

本人又在2004年11月5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申请复议。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没有给答复,本人一直在从地方上访至北京到现在。特此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控告。

控告及要求:1、追究潘的形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枪击伤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致使我人身、精神、财产等方面遭受巨大痛苦和损失赔偿金。2、要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控告人84天限制人生自由,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国家赔偿按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于赔偿,及精神赔偿恢复名誉在报纸电台公开赔礼道歉。

其理由如下:

{辽宁省宽甸县大西岔乡农民王忠奎的血泪控诉}
一位普通的农村青年只因与恋人发生一点矛盾,便遭来公安人员非法使用武器受到枪击之祸。祸首在某些公安人员庇护下,不但逍遥法外,而且必欲将受害人置之死地而后快。

为了摆脱祸首的罪过,公安人员竟然罗织一些莫须有的罪名继续加害受害者,企图造成受害者应当遭到枪击之事实。

他们将已处罚过的旧事重提,先是提请检察机关逮捕、起诉,当遭到检察机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又将受害者投入劳教二年。

自古以来邪不压正,当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公安机关一会儿不予赔偿,一会儿又同意赔偿,在这些执法人员面前,我所聘请的律师也不敢出头了。枉法的悲剧正在上演,做为受害者向上级领导提出这份控诉材料,旨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恳请“包青天”的清官们能高举正义之剑,为民伸张正义,同时也向领导事实求是地披露个别执法者玩法、枉法的不正常现象。

一、祸从天降

我叫王忠奎,现年31岁,现住辽宁省宽甸县大西岔乡临江十组,父亲早年病故,我与70多岁老母亲共同生活,在农村长大的我,靠一双手搞农副业生产,家中的日子过的比较富裕,在农村里,我从未与邻居们吵过嘴、打过仗,曾经担任过村民组长。一九九五年春天,我与本村女青年高国华确立了恋爱关系,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只因我与恋人高国华发生一点矛盾,便遭受到公安人员枪击和教养两年之祸。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对我来讲是个昏黑色的日子,这天上午九点十分钟左右,我正在本村民组的水利工地上劳动休息时,突然一位骑摩托车的陌生人来到我的跟前,张口就要我跟他到村里去一趟,我问有什么事,这个人说:“你去就知道了”,由于此人身着便装,既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没说明自己的身份,所以在去村委会路上我便问到底找我有什么事,此人仍不答,当快到村委会时,此人突然间凶相毕露,张口就骂:“操你妈的,你强奸”,我反问“谁强奸”?此人便操起一块石头向我头部砸来;此时我只认为是我的恋人高国华找来泄愤打我的地痞,为了不与其纠缠,我撒腿就跑,当我还没跑出几步远,就听身后一声枪响,我的左小腿下部发麻并跌倒在地,当我回头一看,此人又举枪向我瞄准,一种求生的欲望使我顾不上伤痛,又跑了几十米便倒在稻田里,就在此时,我又听见几声枪响,连疼带吓,我已晕了过去。当我睁开眼睛,只见此人远站在河对岸,一边狂叫“我打死你”一边徉徉离去。与我一同参加劳动的村民以及村里正在建房施工的村民均被眼前刚刚发生的这一幕惊呆了,很多人不知道这位持枪者是谁,本组村民孙昌义将我背回村里,这时才有个别人说:持枪人就是大西岔公安派出所民警潘玉久是也。面对公安人员不向当事人出示任何证件,也不说明身份情况下就胡乱开枪将人打伤引起当地村民的极大愤慨,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关忠海两次打电话给大西岔派出所,责问派出所为何将人打伤而不给送医院治疗?在正义面前,派出所迫于压力,不得不在当日下午由派出所所长赵光威以及民警张勇柱才将我亲自送到宽甸县医院救治。在医院里,赵、张二人以我在他们写好的笔录上签字画押才能掏钱治疗要挟我,无奈,我便迷迷糊糊地在笔录上签上字摁了手印,至于笔录上面写的什么我一概不知。

上述,就是我遭公安人员枪击受伤的真实经过,这个经过有本村村民孙昌生、孙树清、孙绍发、孙昌义、曹贵君、关吉林、韩正波等很多村民均亲眼目睹。

二、刑讯逼供

如果说1996年9月4日是个黑色的日子话,那么十四天之后的1996年9月18日这天我是在阴阳界里渡过的。

九月十八日早八点,祸首潘玉久与派出所所长赵光威不顾我小腿粉碎性骨折和无法行走的情况,强行将我从病床上拖起架上警车拉到宽甸县公安局刑警队审讯室,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就此开始了,在长达十三个小时时间里,祸首潘玉久及派出所赵光威、张勇柱,刑警队长杨春发(另两人我叫不出他们名字,其中有一位是检察院的)共计6人轮番对我拳打脚踢,并且动用警棍、电缆线、皮带抽打,当把我打昏死过去之后,再用凉水把我泼醒,直把我打的头部又缝了8针、右食指骨折、小便被踢肿,使阴茎部分缺失畸形,阴茎包皮全部损失、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他们打累了,就开始满嘴雌黄威胁:“打死你也是狼屎白死,顶多给一个处分……”“不承认,把那条腿也打折……我们公安局的枪不能白打人,不弄出点事来能行吗?”“当时要是打死你事就好办了,我们活人和死人打官司还能打不过吗”。祸首潘玉久竟然用枪顶着我的头说:“你敢上告就打死你”。

早八点到晚九点,十三个小时的非人折磨,使我两次昏死,满身伤痕累累。就在这一天回医院之后,我被刑事拘留了,在医院病房内,他们把我左右手各戴一付手铐,双脚却戴了三个铁镣,不知底细的人,我好像犯了死罪的杀人犯。

三、罗织罪名

公安人员自己错了,反而非要把自己错嫁祸于受害人,这样,才能显出他们自己是“对”的,为了快速搜集我的罪证,他们亲自到村里,就连我当村民组长时借村里1,000元钱他们也瞪着眼睛往上赖,并且引诱村领导将此事说成是我贪污公款,当即便遭到村领导反驳:“人家(指我)有借条怎么是贪污?”办案人员说:“他(指我)在开会时搅闹过会场”,结果又遭到村领导反驳:“他作为村民组长,开会发表不同意见是正常事情,这怎么能是搅闹会场呢?”

无奈公安办案人员又把我在1991年用炸鱼用的炸药包放在恋人家窗台上之事翻出重提(此事已被宽甸县公安局在1991年对我以“威胁他人安全”和“偷窃”裁决行政拘留各15天)结案,宽甸公安局将自己已经处罚过的事情再次重新整理,并于1996年 9月20日将我以爆炸罪对我予以逮捕。

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一九九六年国庆节过后,当我的伤势还未痊愈的时候,就被这些枉法者投进了宽甸县看守所。

四、必置死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宽甸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二科的同志)到看守所:给我送达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同时还在一份释放证上签字画押。接到这份决定书,我才知道,公安机关不但将我在91年他们亲自处罚过的事情重提,而且还无中生有地编造了我所谓在1996年8月1日窜入恋人高国华家拽高的流氓罪行。我的精神几乎要崩裂了,为什么在当今朗朗乾坤之下,公安人员为何这等枉法,他们头顶国徽,脚踏祖国大地,这样做,能对得起党和人民吗?我感谢检察官明察秋毫,为民做主,盼望着早一天迈出看守所大门。 然而,我的希望成了泡影,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并没有使公安个别枉法人员有所收敛,相反,他们却在预谋如何将我置之死地的招法。就在检察机关送达不予起诉决定书和释放证之后,大西岔派出所所长赵光威带领张勇柱光临了看守所,我当即问什么时候放我,赵光威说:“先看看你的腿吧”,那时,我仍然靠一只腿蹦着走路,他们看过之后说“你再养几天,不然这样出去我们没有法交待”。(在看守所已押就七个多月)

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我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便委托了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律师事务所姜连科律师,为我与宽甸县公安局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没有料到的是,就在我聘请的律师介入之后,公安个别枉法者害怕了,为了压住我,他们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将我送进丹东市劳动教养院,到达教养院之后,他们才宣布对我进行劳动教养两年的处罚,没有想到我的抗争我的申诉竟然把宽甸县公安局法制科个别人员引进了教养院。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制科一位姓宫的与另一位公安人员来到教养院提审了我:他们在谈话中对我说:“潘玉久摔了一跤枪走火了才打着你的,(潘)没有刑事责任,也不能赔偿你的损失”“他(指潘玉久)说镇了四枪没镇住,其实不应该那么说,应该说镇了三枪”“再说县局下令叫潘玉久见面……不怨潘玉久”,“我们为你的事花了不少时间,给你查的够细了,你还往哪告,再告也没人管”,“如果你当时不跑,不挨一枪也不能教养你”“再说评残必须经过我们公安局,你能评残得了吗?”

这是叫提审还是叫威胁、开导呢?但是,我只知一个用意,他们怕我上告,因为他们干的事是见不得人民大众的。

呜呼:为了整人,公安个别枉法者竟是这样不折手段。

五、申诉是零

难道就是没有讲理之处吗?在教养院里我愤笔疾书,通过教养院等部门向丹东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在丹东市公安局过问下,宽甸县公安局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003号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这个意见书认为:“1、关于教养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2、关于干警开枪击伤问题是属于正常执行公务,不予赔偿”。

宽甸公安局不但瞪着眼睛说假话,而且在事实面前就是如此不讲理。因此,我按照法律程序向丹东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寄希望上级公安机关能够主持公道,没有想到丹东市公安局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以复决字(1997)第05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县局意见,不承担赔偿责任”。悲哉,市局也是官官相护,申诉什么用也不顶。

六、依法抗争

我深深知道,一个平民百姓,有时冤枉了也得冤到底,因为在我的对面,全是头戴国徽的执法者,但是,我又相信,在我们国家里,冤案终有一天会昭雪。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我的律师参考下,我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书,法院按照程序予以受理。

这次确实触动了宽甸县公安局的神经,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两点四十分,宽甸县公安局法制科朴科长与法院的法官一同到教养院提审我,朴科长来教养院目的十分清楚:“你要不撤诉,就得按期走(解除教养)”,“再给你加两个月好不好使?“你就是放出去,还得在宽甸县公安局管辖内,你明不明白?”

朴科长的话藏着一股阴森森、血淋淋的煞气。然而,得不到赔偿我能撤诉吗?为这件冤案,我就是把牢底坐穿又有何妨呢?人不就是为了争得一口气吗!因此,我对朴科长这一套压根儿就没有理会。为此我后来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教养院干警孙殿成、王安贵、李管教手中的电棍就不断的电我,我常常被打的大小便失禁,屎尿在裤子里,满头是包,后背被打的变成黑紫色。这不算,同年六月八日又把我关进高一米宽80公分的铁笼子里,每晚给一碗稀粥喝。饿的我眼前发黑,看东西重影,饿的在厕所里捡过辣椒蒂吃,在铁笼子里用瓶子接尿喝。在此期间,李管教连续一个星期用电棍电我,我在铁笼子里关了三十二天都要饿死了,才被放出铁笼,我实在熬不住了就每个月给孙殿成买一条石林烟。

综上所述,我在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却遭受了一部分头顶国徽手握人民和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力的国家干警长达两年的非人残酷折磨,可悲啊!一个讲人权的国家,我的人权在哪里?

以上酷刑的做法不亚于美国士兵虐待伊拉克战俘,都受全世界人民的谴责。美国士兵都受到了审判,可虐待一个合法公民的执法者为什么不受法律制裁呢?几个月之后,宽甸县公安局可能迫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身正气法官的压力,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宽甸县公安局在我向3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也不管程序不程序便亲自到教养院给我送达了《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以及《行政赔偿决定书》,这个赔偿决定书载明所谓的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鉴定费、门诊费等等共计九项合计赔偿2,472.98元,并且在括号内标注:(住院费已付)做为县一级公安机关,对于我这类赔偿情况竟然不知其具体运用何种赔偿标准,而且除了赔偿之外,对于我因何教养,能否构成教养均不予答复,结果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在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时又同时送达一份《关于撤销对王忠奎行政赔偿决定书》的决定,其赔偿标准与前一个一模一样,宽甸县公安局在执法方面是何等的水平偏低,他们可以拿百姓人身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为儿戏,也就是说,我想怎么整你都行,就是整死你,也不是我枉法办案的过错!

一纸控诉一纸泪,难道派出所干警潘玉久之类就可以这样任意枉法制造冤案吗?在法官面前,宽甸县公安局自己感到理屈了,词尽了,然而,他们知错并不改错,致使我的左小腿伤残程度至今得不到公正评定。

七、路在何方

只因公安人员打断了我一只腿,无故受到宽甸县公安局的迫害以及身心遭受巨大摧残,侵害了我的生命健康权,精神留下终生不可言表的痛苦《生不如死》,我便遭到非人非鬼的厄运,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当我迈出教养院大门时,我便抱定一定要讨个说法的信念,这个信念的产生是由于当时我看到全国九届人大之后我国高层领导对公正执法的重视,看到李鹏委员长、肖扬院长整顿司法公正的决心,也更充满信心地书写了这封长信,希望引起各界媒体的关注和各位网络朋友的支持,帮我这个被警察践踏了的生命、失去终生幸福的公民讨个真正的公道。上访这条路我已走就是十四年,十四年的青春经历从一头黑发变成一头白发都浪费在这条漫长的上访路上,露宿街头、沿街乞讨,酸甜苦辣都尝尽了,辗转在地方与首都的大街小巷,变卖家产为求真理。

不管路在何方,包括上访之路和诉讼之路,我不怕漫长,因为不仅仅是为了我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类似的枉法悲剧不再上演。
被害人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督察。

此致
温总理:及国家纪律检查部门,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督查此案。

附:证据来源:
有大量司法行政部门的证明资料证明。

控告人:王忠奎
1998年9月20日

备注:本网依法行使“人民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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