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遼寧縣公安局、檢察院充當凶手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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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6月02日訊】一個中國公民求助世界各國媒體記者,呼籲中國政府、關注此案。謝謝!

控告人:王忠奎 男 43歲 滿族 農民
住址:瀋陽新民市胡台鎮侯三家子村一組
聯繫電話:18701446678

被告人:潘玉久 男 寬甸滿族自治縣公安局警察,住址大西岔鎮明安村
被告人: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控告人84天。

96年9月20日字第066號逮捕通知書。
遼寧省勞動教養委員會文件,遼勞教委申撤銷字(2001)第一號。
王忠奎曾經向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控告潘玉久開槍殺我的事實經過。在收到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寬檢讀察不立【2004】1號不立案通知書。

本人又在2004年11月5日向寬甸滿族自治縣檢察院申請復議。寬甸滿族自治縣檢察院。沒有給答覆,本人一直在從地方上訪至北京到現在。特此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控告。

控告及要求:1、追究潘的形事責任,賠償受害人槍擊傷喪失勞動能力傷殘、致使我人身、精神、財產等方面遭受巨大痛苦和損失賠償金。2、要求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控告人84天限制人生自由,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國家賠償按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於賠償,及精神賠償恢復名譽在報紙電台公開賠禮道歉。

其理由如下:

{遼寧省寬甸縣大西岔鄉農民王忠奎的血淚控訴}
一位普通的農村青年只因與戀人發生一點矛盾,便遭來公安人員非法使用武器受到槍擊之禍。禍首在某些公安人員庇護下,不但逍遙法外,而且必欲將受害人置之死地而後快。

為了擺脫禍首的罪過,公安人員竟然羅織一些莫須有的罪名繼續加害受害者,企圖造成受害者應當遭到槍擊之事實。

他們將已處罰過的舊事重提,先是提請檢察機關逮捕、起訴,當遭到檢察機關做出不予起訴決定之後,公安機關又將受害者投入勞教二年。

自古以來邪不壓正,當受害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時候,公安機關一會兒不予賠償,一會兒又同意賠償,在這些執法人員面前,我所聘請的律師也不敢出頭了。枉法的悲劇正在上演,做為受害者向上級領導提出這份控訴材料,旨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懇請「包青天」的清官們能高舉正義之劍,為民伸張正義,同時也向領導事實求是地披露個別執法者玩法、枉法的不正常現象。

一、禍從天降

我叫王忠奎,現年31歲,現住遼寧省寬甸縣大西岔鄉臨江十組,父親早年病故,我與70多歲老母親共同生活,在農村長大的我,靠一雙手搞農副業生產,家中的日子過的比較富裕,在農村裡,我從未與鄰居們吵過嘴、打過仗,曾經擔任過村民組長。一九九五年春天,我與本村女青年高國華確立了戀愛關係,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只因我與戀人高國華發生一點矛盾,便遭受到公安人員槍擊和教養兩年之禍。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對我來講是個昏黑色的日子,這天上午九點十分鐘左右,我正在本村民組的水利工地上勞動休息時,突然一位騎摩托車的陌生人來到我的跟前,張口就要我跟他到村裡去一趟,我問有甚麼事,這個人說:「你去就知道了」,由於此人身著便裝,既未出示任何證件,也沒說明自己的身份,所以在去村委會路上我便問到底找我有甚麼事,此人仍不答,當快到村委會時,此人突然間凶相畢露,張口就罵:「操你媽的,你強姦」,我反問「誰強姦」?此人便操起一塊石頭向我頭部砸來;此時我只認為是我的戀人高國華找來洩憤打我的地痞,為了不與其糾纏,我撒腿就跑,當我還沒跑出幾步遠,就聽身後一聲槍響,我的左小腿下部發麻並跌倒在地,當我回頭一看,此人又舉槍向我瞄準,一種求生的慾望使我顧不上傷痛,又跑了幾十米便倒在稻田裡,就在此時,我又聽見幾聲槍響,連疼帶嚇,我已暈了過去。當我睜開眼睛,只見此人遠站在河對岸,一邊狂叫「我打死你」一邊徉徉離去。與我一同參加勞動的村民以及村裡正在建房施工的村民均被眼前剛剛發生的這一幕驚呆了,很多人不知道這位持槍者是誰,本組村民孫昌義將我揹回村裡,這時才有個別人說:持槍人就是大西岔公安派出所民警潘玉久是也。面對公安人員不向當事人出示任何證件,也不說明身份情況下就胡亂開槍將人打傷引起當地村民的極大憤慨,村委會黨支部書記關忠海兩次打電話給大西岔派出所,責問派出所為何將人打傷而不給送醫院治療?在正義面前,派出所迫於壓力,不得不在當日下午由派出所所長趙光威以及民警張勇柱才將我親自送到寬甸縣醫院救治。在醫院裡,趙、張二人以我在他們寫好的筆錄上簽字畫押才能掏錢治療要挾我,無奈,我便迷迷糊糊地在筆錄上簽上字摁了手印,至於筆錄上面寫的甚麼我一概不知。

上述,就是我遭公安人員槍擊受傷的真實經過,這個經過有本村村民孫昌生、孫樹清、孫紹發、孫昌義、曹貴君、關吉林、韓正波等很多村民均親眼目睹。

二、刑訊逼供

如果說1996年9月4日是個黑色的日子話,那麼十四天之後的1996年9月18日這天我是在陰陽界裡渡過的。

九月十八日早八點,禍首潘玉久與派出所所長趙光威不顧我小腿粉碎性骨折和無法行走的情況,強行將我從病床上拖起架上警車拉到寬甸縣公安局刑警隊審訊室,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就此開始了,在長達十三個小時時間裏,禍首潘玉久及派出所趙光威、張勇柱,刑警隊長楊春發(另兩人我叫不出他們名字,其中有一位是檢察院的)共計6人輪番對我拳打腳踢,並且動用警棍、電纜線、皮帶抽打,當把我打昏死過去之後,再用涼水把我潑醒,直把我打的頭部又縫了8針、右食指骨折、小便被踢腫,使陰莖部份缺失畸形,陰莖包皮全部損失、瘢痕形成功能障礙。

他們打累了,就開始滿嘴雌黃威脅:「打死你也是狼屎白死,頂多給一個處分……」「不承認,把那條腿也打折……我們公安局的槍不能白打人,不弄出點事來能行嗎?」「當時要是打死你事就好辦了,我們活人和死人打官司還能打不過嗎」。禍首潘玉久竟然用槍頂著我的頭說:「你敢上告就打死你」。

早八點到晚九點,十三個小時的非人折磨,使我兩次昏死,滿身傷痕纍纍。就在這一天回醫院之後,我被刑事拘留了,在醫院病房內,他們把我左右手各戴一付手銬,雙腳卻戴了三個鐵鐐,不知底細的人,我好像犯了死罪的殺人犯。

三、羅織罪名

公安人員自己錯了,反而非要把自己錯嫁禍於受害人,這樣,才能顯出他們自己是「對」的,為了快速蒐集我的罪證,他們親自到村裡,就連我當村民組長時借村裡1,000元錢他們也瞪著眼睛往上賴,並且引誘村領導將此事說成是我貪污公款,當即便遭到村領導反駁:「人家(指我)有借條怎麼是貪污?」辦案人員說:「他(指我)在開會時攪鬧過會場」,結果又遭到村領導反駁:「他作為村民組長,開會發表不同意見是正常事情,這怎麼能是攪鬧會場呢?」

無奈公安辦案人員又把我在1991年用炸魚用的炸藥包放在戀人家窗台上之事翻出重提(此事已被寬甸縣公安局在1991年對我以「威脅他人安全」和「偷竊」裁決行政拘留各15天)結案,寬甸公安局將自己已經處罰過的事情再次重新整理,並於1996年 9月20日將我以爆炸罪對我予以逮捕。

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一九九六年國慶節過後,當我的傷勢還未痊癒的時候,就被這些枉法者投進了寬甸縣看守所。

四、必置死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寬甸縣人民檢察院派員(二科的同志)到看守所:給我送達了《不予起訴決定書》,同時還在一份釋放證上簽字畫押。接到這份決定書,我才知道,公安機關不但將我在91年他們親自處罰過的事情重提,而且還無中生有地編造了我所謂在1996年8月1日竄入戀人高國華家拽高的流氓罪行。我的精神幾乎要崩裂了,為甚麼在當今朗朗乾坤之下,公安人員為何這等枉法,他們頭頂國徽,腳踏祖國大地,這樣做,能對得起黨和人民嗎?我感謝檢察官明察秋毫,為民做主,盼望著早一天邁出看守所大門。 然而,我的希望成了泡影,檢察院不予起訴決定書並沒有使公安個別枉法人員有所收斂,相反,他們卻在預謀如何將我置之死地的招法。就在檢察機關送達不予起訴決定書和釋放證之後,大西岔派出所所長趙光威帶領張勇柱光臨了看守所,我當即問甚麼時候放我,趙光威說:「先看看你的腿吧」,那時,我仍然靠一隻腿蹦著走路,他們看過之後說「你再養幾天,不然這樣出去我們沒有法交待」。(在看守所已押就七個多月)

為了討回一個公道,我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便委託了丹東市邊境經濟合作區律師事務所姜連科律師,為我與寬甸縣公安局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提供法律幫助。沒有料到的是,就在我聘請的律師介入之後,公安個別枉法者害怕了,為了壓住我,他們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將我送進丹東市勞動教養院,到達教養院之後,他們才宣佈對我進行勞動教養兩年的處罰,沒有想到我的抗爭我的申訴竟然把寬甸縣公安局法制科個別人員引進了教養院。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制科一位姓宮的與另一位公安人員來到教養院提審了我:他們在談話中對我說:「潘玉久摔了一跤槍走火了才打著你的,(潘)沒有刑事責任,也不能賠償你的損失」「他(指潘玉久)說鎮了四槍沒鎮住,其實不應該那麼說,應該說鎮了三槍」「再說縣局下令叫潘玉久見面……不怨潘玉久」,「我們為你的事花了不少時間,給你查的夠細了,你還往哪告,再告也沒人管」,「如果你當時不跑,不挨一槍也不能教養你」「再說評殘必須經過我們公安局,你能評殘得了嗎?」

這是叫提審還是叫威脅、開導呢?但是,我只知一個用意,他們怕我上告,因為他們幹的事是見不得人民大眾的。

嗚呼:為了整人,公安個別枉法者竟是這樣不折手段。

五、申訴是零

難道就是沒有講理之處嗎?在教養院裡我憤筆疾書,通過教養院等部門向丹東市公安局提出申訴,在丹東市公安局過問下,寬甸縣公安局於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003號控告申訴答覆意見書,這個意見書認為:「1、關於教養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2、關於幹警開槍擊傷問題是屬於正常執行公務,不予賠償」。

寬甸公安局不但瞪著眼睛說假話,而且在事實面前就是如此不講理。因此,我按照法律程序向丹東市公安局提出復議,寄希望上級公安機關能夠主持公道,沒有想到丹東市公安局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以復決字(1997)第05號《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縣局意見,不承擔賠償責任」。悲哉,市局也是官官相護,申訴甚麼用也不頂。

六、依法抗爭

我深深知道,一個平民百姓,有時冤枉了也得冤到底,因為在我的對面,全是頭戴國徽的執法者,但是,我又相信,在我們國家裏,冤案終有一天會昭雪。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我的律師參考下,我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書,法院按照程序予以受理。

這次確實觸動了寬甸縣公安局的神經,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兩點四十分,寬甸縣公安局法制科樸科長與法院的法官一同到教養院提審我,樸科長來教養院目的十分清楚:「你要不撤訴,就得按期走(解除教養)」,「再給你加兩個月好不好使?「你就是放出去,還得在寬甸縣公安局管轄內,你明不明白?」

樸科長的話藏著一股陰森森、血淋淋的煞氣。然而,得不到賠償我能撤訴嗎?為這件冤案,我就是把牢底坐穿又有何妨呢?人不就是為了爭得一口氣嗎!因此,我對樸科長這一套壓根兒就沒有理會。為此我後來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教養院幹警孫殿成、王安貴、李管教手中的電棍就不斷的電我,我常常被打的大小便失禁,屎尿在褲子裡,滿頭是包,後背被打的變成黑紫色。這不算,同年六月八日又把我關進高一米寬80公分的鐵籠子裡,每晚給一碗稀粥喝。餓的我眼前發黑,看東西重影,餓的在廁所裡撿過辣椒蒂吃,在鐵籠子裡用瓶子接尿喝。在此期間,李管教連續一個星期用電棍電我,我在鐵籠子裡關了三十二天都要餓死了,才被放出鐵籠,我實在熬不住了就每個月給孫殿成買一條石林煙。

綜上所述,我在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卻遭受了一部份頭頂國徽手握人民和國家賦予的執法權力的國家幹警長達兩年的非人殘酷折磨,可悲啊!一個講人權的國家,我的人權在哪裡?

以上酷刑的做法不亞於美國士兵虐待伊拉克戰俘,都受全世界人民的譴責。美國士兵都受到了審判,可虐待一個合法公民的執法者為甚麼不受法律制裁呢?幾個月之後,寬甸縣公安局可能迫於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身正氣法官的壓力,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寬甸縣公安局在我向3法院提起訴訟過程中也不管程序不程序便親自到教養院給我送達了《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以及《行政賠償決定書》,這個賠償決定書載明所謂的護理費、營養費、住宿費、鑑定費、門診費等等共計九項合計賠償2,472.98元,並且在括號內標註:(住院費已付)做為縣一級公安機關,對於我這類賠償情況竟然不知其具體運用何種賠償標準,而且除了賠償之外,對於我因何教養,能否構成教養均不予答覆,結果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在送達《刑事賠償決定書》時又同時送達一份《關於撤銷對王忠奎行政賠償決定書》的決定,其賠償標準與前一個一模一樣,寬甸縣公安局在執法方面是何等的水平偏低,他們可以拿百姓人身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為兒戲,也就是說,我想怎麼整你都行,就是整死你,也不是我枉法辦案的過錯!

一紙控訴一紙淚,難道派出所幹警潘玉久之類就可以這樣任意枉法製造冤案嗎?在法官面前,寬甸縣公安局自己感到理屈了,詞盡了,然而,他們知錯並不改錯,致使我的左小腿傷殘程度至今得不到公正評定。

七、路在何方

只因公安人員打斷了我一隻腿,無故受到寬甸縣公安局的迫害以及身心遭受巨大摧殘,侵害了我的生命健康權,精神留下終生不可言表的痛苦《生不如死》,我便遭到非人非鬼的厄運,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當我邁出教養院大門時,我便抱定一定要討個說法的信念,這個信念的產生是由於當時我看到全國九屆人大之後我國高層領導對公正執法的重視,看到李鵬委員長、肖揚院長整頓司法公正的決心,也更充滿信心地書寫了這封長信,希望引起各界媒體的關注和各位網絡朋友的支持,幫我這個被警察踐踏了的生命、失去終生幸福的公民討個真正的公道。上訪這條路我已走就是十四年,十四年的青春經歷從一頭黑髮變成一頭白髮都浪費在這條漫長的上訪路上,露宿街頭、沿街乞討,酸甜苦辣都嚐盡了,輾轉在地方與首都的大街小巷,變賣家產為求真理。

不管路在何方,包括上訪之路和訴訟之路,我不怕漫長,因為不僅僅是為了我個人利益,而是為了類似的枉法悲劇不再上演。
被害人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督察。

此致
溫總理:及國家紀律檢查部門,遼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督查此案。

附:證據來源:
有大量司法行政部門的證明資料證明。

控告人:王忠奎
1998年9月20日

備註:本網依法行使「人民監督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二條第三款:公務員應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七條第7款:法官應當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八條第6款:檢察官應當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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