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 大陆立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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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30日讯】近几年,民间对嫖宿幼女罪的广泛反对,引发了此罪名的存废之争,人们担心这一罪名“成为有钱有势人的保护伞”,因为获此罪不仅可以逃过一死,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嫖宿幼女罪被质疑的另一点是其对幼女的“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却被冠以“卖淫者”污名,身体受伤害外,精神再受伤。

嫖宿幼女罪出现于1997年的刑法,立法原意为“严惩嫖宿幼女”。虽然嫖幼罪起刑点较高,但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远低于强奸罪的死刑。现实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认为惩罚过轻。贵州习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从七年到十四年不等。

6月25日,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立项,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问题进行调研。

嫖幼与强奸:孰轻孰重

据《新京报》报导,习水案中的刚满13周岁江晓丹(化名),和其他7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两名幼女不满14周岁的,最小的12岁。

这8名少女被人骗走半个月,期间,被强迫“卖淫”。公安机关抓获疑犯,检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
  
江晓丹家长质疑这一定性,他们认为,“嫖宿”会让人认为孩子们是“卖淫女”。
  
江晓丹回学校后,有人给她起了侮辱性绰号。不久,江晓丹辍学,变得自闭,曾尝试自杀。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律师吕孝权向检察机关建议,案件不应定为“嫖宿幼女罪”,应定为“强奸罪”。
  
当地检察机关表示,该案目前被发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虽然罪名没最终确定,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当时公诉罪名定为‘嫖宿幼女’没什么问题。”
  
检察机关解释称,疑犯的行为涉嫌触犯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两个罪名,应该选择重罪入罪,考虑到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五年,高于强奸罪的三年,所以选择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责。
  
吕孝权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强奸罪更重。 他解释说,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而强奸可以判死刑。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其中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按“强奸罪”定罪,疑犯可能会受到比15年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罚。
  
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程晓璐也认为,嫖宿幼女罪的保护力度很有限。刑法强调对奸淫幼女行为从重处罚。但“嫖宿幼女罪”在最高刑档的设置上远轻于奸淫幼女,这自相矛盾。

反对声四起
  
民间要求废除此罪名,除了认为该罪会导致逃避惩罚,还担心涉案幼女的污名化问题 ,随着习水案等多起嫖幼案的发生,民间反对这一法条的声音越来越响。
  
吕孝权对自己承办和近年来媒体报导的此类案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很多嫖宿幼女案件当中,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是有钱人和公职人员。
  
在他代理的江晓丹等少女“卖淫”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有一人拥有公司,一人是村主任,一人是退休公务员。
  
网路投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众的态度。
  
网友张向东最近在网上发起有关“嫖宿幼女”的投票显示,共有50多万人参与投票,97%以上的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其中包括任志强、李开复等名人。
  
刘白驹是中国社科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也是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2008年,他提出提案,要求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
  
他列举了“嫖宿幼女罪”四大“罪状”:在法律上承认幼女具有“卖淫”的行为能力;承认幼女的法律身份是卖淫者;最高刑低于奸淫幼女的强奸罪;造成法条混乱。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在2010年也提出建议,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对幼女的保护。她认为,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

(责任编辑:萧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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