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为了加分随意陷害人 连公安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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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04日讯】控告书

控告人:陈如英,女,现年49岁,汉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民警,住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路345号。
被控告人:蒋福华,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检察长。
请求事项:对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枉法追诉裁判的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是使林秀容案(2011)荔刑初字第191号重罪变轻罪起诉。

罪犯林秀容,其身份为户籍协管员,没有独立职权。主观上明知对方要套用他人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再收取非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后,故意规避控告人管理,伪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主犯王平飞被判决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2011)城刑初字214号,从犯林秀容却先是以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后又莫名改为滥用职权罪并且在没有其他情况下被移送荔城区检察院,个中缘由让人浮想联翩。

罪犯林秀容和罪犯王平飞,在伪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上共谋后,由林秀容利用公安户籍系统管理漏洞实施伪造行为,符合主从犯的关系,可是却出现了主犯和从犯被判处的罪名出入甚大的情况。这在打击犯罪的力度上是有天壤之别,为什么从立案到指定管辖后出现这么大的变数?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争取荔城区检察院在2011年度考评中的加分。这样的做法,无论是为了何种目的,却是以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代价,重罪轻判,检察机关没能更好的打击犯罪,就是玩忽职守,就是严重渎职!

二是陈如英案,把无罪的人移送公诉并使其被判处有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载明: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期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构成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本罪是结果犯。控告人被检察院直接立案调查,可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中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现在在回过来看控告人陈如英被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莆荔检公刑诉〔2011〕244号起诉书中却没有看到任何有关损失结果的描述,仅用一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笔带过。如此语焉不详的起诉书,也能被荔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287号判决书。

从起诉书中内容对比以上立案标准,不难看出控告人陈如英并没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网页上所述玩忽职守罪的构成中任何一点。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也可以看出控告人和标准完全不沾边。但是事实就是这样,一个勤勤恳恳工作三十年的女民警,同时也是一个有三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在林秀容伪造身份证件的当天,也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工作,办理多达六十三起户籍业务,却要被荔城区检察院立案追诉玩忽职守罪。一时之间闹得整个莆田市公安户籍系统民警人心惶惶、人人自危,他们都弄不明白的是,这好端端的正常上班怎么就犯了玩忽职守罪呢???

控告人被荔城区检察院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直至一审被判处有罪缓刑,整个过程是如何的走过场,存在哪些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只有靠上级部门监督查处。可是透过现在看本质,荔城区检察院自打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整个卷宗中只有对控告人的询问、讯问笔录,没有到龙桥派出所和城厢区公安分局进行户籍身份证办理方面的调查取证,这又是为什么?办案人员看出个中端倪,知道调查取证的结果就是控告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这是唯一能解释通为什么不收集证明控告人无罪的证据,因为除了证明控告人无罪的证据以外,是不可能无中生有的捏造证据的。事实就是如此,控告人向蒋福华检察长递交关于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的“情况说明”,如石沉大海毫无消息。就连城厢区公安分局的公函,依然置若罔闻,这还指望荔城区检察院会依法调查取证办案?本身检察院自身的纠错机制,在案件进程中发现控告人无罪的情况就应该做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社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的形成。是什么让这一机制失去效力?内中原因,除了蒋福华为了给自己脸上贴金,让控告人的错案给荔城区检察院在2011年度的考评中加分,使之不在连续三年处于考核中倒数。蒋福华这样一个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其用心良苦的办出一个冤假错案,这样的结果让控告人如何服气?纸是包不住火的,他就不怕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水落石出?!现在控告人在本案二审判决后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无论结果如何,单就一审从缓刑到二审的免于刑事处罚,在莆田市刑事司法实践中也算是少见的了,从某一种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控告人从不幸经历中,体会到荔城区检察院办案之粗糙,违背事实践踏法律之荒唐,为了自身单位利益而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换取自己的加官进爵,所以说蒋福华是整个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因此其必须为其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付出代价!!!

控告人也是有逾三十年党龄的老党员和工龄的民警,深刻体会到司法公平公正对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如果容忍蒋福华这样视法律为儿戏的官迷来担任一方检察院的检察长,那将是为官一任,祸害一方!将会给和谐社会带来极大的隐患。控告人的控告,是专对蒋福华的指控,相信荔城区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是忠于职守的,只是迫于领导的淫威才违心办案。

荔城区检察院2011年度因为林秀容案和控告人案所获得的加分是否应该取消?对于检察长蒋福华的行为对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第四点:在刑事审判获得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第五点,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给予立案调查,请各级领导明鉴!

此致
荔城区人大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人大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2012年6月1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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