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王立军 我自焚 你还要拘留我28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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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04日讯】关于重庆市北碚区法院违法强拆云泉路55-1-1号房屋的情况反映。

我是北碚区云泉路55-1-1号的拆迁户胡成,现失业,靠在外打短工维持生活,身患糖尿病、心脏病及因糖尿病并发症引起的视网膜脱落。我们这个片区从2010年起就开始了拆迁。

拆迁人是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随后他又委托重庆市亚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来进行拆迁,在拆迁中他们和北碚区房屋管局和北碚区法院一起弄虚作假,明火执仗、颠倒黑白。并在2010年12月8日对我的房屋进行了野蛮拆迁,使我们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也使我们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摧残。

之后我走上艰辛而漫长的维权路,经我到北碚区法院查阅复印相关资料,得知他们在拆迁中,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行为:

一、北碚区房管局包庇纵容拆迁人的违法拆行为

拆迁人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他们没有开展拆迁活动的两项重要法定要件:1、重庆市政府危旧房改造的批文,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的规划红线图。

我们这里的北碚区房屋管局不仅不对拆迁人进行严格审核监督管理,反而发给他们《拆迁许可证》,并接受行政裁决申请,作出违法行政裁决。裁决我自行搬迁,并腾空房屋交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并且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北碚区房管局却到北碚区法院申请执行强拆。

二、北碚区法院包庇纵容拆迁人的违法拆迁行为和北碚区房管局的违法行政行为,并且进行先强拆后通知的野蛮的司法拆迁。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北碚区法院要对他们的案件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而北碚区法院在明知拆迁人没有两个重要的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不仅不对违法拆迁活动进行制止,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而且还作出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不仅如此,而且还在未送达《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强拆通知书》的情况下,就强拆我的房屋。也就是说北碚区法院明知拆迁人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多项违法的情况下,他们也不把法律放眼中,违法强拆,也就是北碚区法院与他们狼狈为奸,助纣为虐。

2010年12月8日上午8时多,北碚区法院动用十几辆车(其中警车五辆,挖挖机一辆),并带领北碚区公安分局、北碚区房管局等部门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亚兴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共100多人员来我的房屋四周指挥助阵,强制性将我们房屋推到,使我们的家俱财产也不知去向。

当天上午9时许,我得知自己房屋被强拆(因我外婆房屋将要拆迁,我正好前二天回到外婆处),便冲进去,意欲保护自己的财产,当冲进第2道警戒线时,被4个公安民警将我强制拖离现场,并威胁说:如果再冲过去就要关起来坐牢,我当时深感冤屈无比,席地气昏过去。

不到上午11时,我们房屋被强拆完毕。

下午2时许,我到北碚区法院问办案法官:“你们什么手续都没有给我,凭什么强拆我的房屋?”这时办案人员王文兵才给了我《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北碚区法院在我未收到法律文书《第154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也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直接就进入了执行程序。剥夺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使我们的财产彻底消失,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对北碚区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纵容,对违法行为不立案,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于是2011年7月12日,我对北碚区法院对这种在未通知本人就强拆我的房屋并给我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和《国家申请赔偿书》。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并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立案庭一位姓刘的法官接待我,并说:涉及到诉讼及国家赔偿,中院会严格审查,能否立案需要一个星期的时间。

7月15日我到立案庭咨询是否立案,姓刘的法官说:经合议庭商量通过,作出不予立案,并只进行口头通知。本人十分惊讶,回答道:法律规定就算立案与否都应该有个通知书啥,就算向派出所报案也应该有报案回执单啥。刘法官说:你回去告北碚区房管局行政违法嘛,不要告法院。经本人再三要求,都没给我不予立案通知书。

之后我又找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俞庭长、行政庭赵庭长,他们也如此解答:

根据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庭俞庭长、行政庭长赵庭长,难道你们不知道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与受理立案通知书。难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俞庭长、行政庭赵庭长,这些你们也不知道吗?

本人以为重庆市第一中院人民法院会为我撑腰做主、伸张正义,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故意包庇北碚区法院的违法行为。简直是明火执仗、颠倒黑白。正义不能得到伸张.

在此期间我多次到市、区及北京上访。但也无果。

之后,我在“天涯重庆”发贴,贴名叫《北碚区法院你可以任意强拆我家吗?》,此贴多次被封,但我的问题至今仍然得不到解决。

2011年11月7日本人在多次要求重庆市一中院立案无果的情况下,被逼无赖自带汽油到重庆市一中院自焚,要求重庆市一中院对北碚区法院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但被重庆市黄泥磅派出所违法进行刑事拘留长达28天之久。

本人被关押在渝北区看守所期间,由于皮肤被气油侵蚀得不到及时清洗治疗,加上患严重糖尿病、心脏病,皮肤重度溃烂得不到救治长达14天之久,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有相关资料出示)

这真的是掠夺有理,维权有罪!

现在我们维权无门,欲哭无泪,真的是在中国的大地上任由这些贪官污吏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吗?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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