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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离母乳哺育 北市将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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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尤柔玉、林长顺台北13日电)台北市卫生局今天表示,妇女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不得禁止、驱离,违反者将依法处新台币6000元至3万元罚锾。

台北市卫生局健康管理处长林莉茹指出,妇女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时,任何人不得禁止、驱离及妨碍,更不得以有哺集乳室为由,要求前往该处哺育母乳,违反者将依“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处6000元至3万元罚锾。

林莉茹表示,若行为人为该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除非雇主能证明非内部规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导该从业人员,否则将负连带责任。

她表示,“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规范一定面积的特定公共场所(如政府机关、公营场所、交通转运站、百货及零售量贩店等)应设置哺集乳室,及应设有明显标示,以提供有哺乳需求民众使用。

卫生局表示,依据“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条例”第5条第3项“公共场所母乳哺(集)乳室设置及管理标准”,规范依法应设置的哺集乳室应具备靠背椅、有盖垃圾桶、电源设备、可由内部上锁的门、紧急求救铃或其他求救设施及洗手设施等设备。

卫生局表示,截至6月底,台北市依法应设置的机关机构共有396家,皆已完成设置;公、民营机关机构设置哺集乳室共计755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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