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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敷面膜脸发炎 贩售百货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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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30日电)洪姓女子控告百货公司面膜造成她皮肤发炎,一审胜诉获赔,但二审认定,女方购买在前,面膜制造在后,举证不足,改判免赔。

前驻旧金山经文处长廖伟平太太洪媛庭,在民国94年间,因听信新光三越百货公司某厂牌的一名销售员,称一款薰衣草面膜为百分之百天然有机产品而购买,没想到使用后,脸部罹患慢性刺激性皮肤炎,对百货公司求偿。

台北地院判认为百货公司为专柜承揽公司,应善尽把关商品的责任,判决百货公司应负连带责任,赔偿新台币84万元。案件上诉台湾高等法院。

高院审理期间发现,洪女是在94年购买面膜,但送化验的面膜外包装显示在95年制造;洪女表示,使用这款面膜有一段时间,后续曾在新光三越买,也在高岛屋百货买过。

高院认为洪女举证不足,无法证明使她皮肤发炎的面膜是从新光三越购买来的,而且,面膜经送化验,里面含有某一种类固醇会造成发炎,但卫生署(今卫生福利部)没有规定,这项类固醇不得使用在面膜。

高院今天改判百货公司免赔。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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