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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转静止户前 应通知存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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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7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公布,金融机构不得收取静止户账户管理费外,今(102)年9月起,将存户存款转静止户前,须先通知存款人。

消保处指出,媒体曾报导国内存款静止户的存款可任由银行调度运用,甚至部分金融机构未经通知存户,迳将民众存款账户转为静止户,并收取账户管理费。

对此,消保处指出,已洽请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议因应改善措施,做出以上改善作为。

而且,自103年1月1日起新开户的存款户,金融机构应在存款契约中,与客户约定转入静止户前通知存款人的时间与方式,并提醒做好账户管理。

对于金融机构未善尽通知义务时,金管会得视情节轻重,依据银行法第45条之1或第61条之1的银行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缺失或违反法令章程进行裁处,违反第45条之1可依同法裁处新台币200万到1000万元罚锾,违反第61条之1会做取消法定会议决议或停止部分业务等裁处。

再者,存户的存款不会因为转列静止户而消失,存款户仍得随时依金融机构规定的方式启动后提领。

还有,存户存款转入静止户者,金融机构不得再收取账户管理费;但若金融机构规定存款门槛以下,需收管理费时,还是得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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