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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食品搀伪最重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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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5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食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高食品厂商搀伪刑责为5年,并没收犯罪所得利益。

黑心食品议题引发社会关注,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员纷纷提案修法,经过多次讨论,晚间终于完成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法初审,但部分争议条文,如增设食品安全保护基金、明定检举奖金等仍无共识,部分条文送朝野协商。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食品厂商若搀伪、假冒、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添加物者,从现行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800万元以下罚金,改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800万元以下罚金。

在法人或自然人方面,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若法人或自然人的代表人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搀伪、假冒,除处罚行为人,对法人或自然人也科以各该项10倍以下罚金,亦即最高可处8000万元以下罚金。

若食品厂没被科以刑责,初审通过条文规定,食品厂商搀伪或假冒,处6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段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登录,且1年内不得申请重新登录。

初审通过条文也增定,故意违反食管法,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除应发还被害人外,属犯人者,没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追征其价额,为保全追征价额,必要时得酌量扣押财产。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食品业者须送验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若违反相关规定,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得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登录,且1年内不得申请重新登录。

产品若标示不实,初审通过条文将现行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改为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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