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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限制特殊营养食品广告方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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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卫环及劳工委员会初审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因考量婴儿配方食品等特殊营养食品若使用不当,可能危害程度较一般食品高,因此明确定义特殊营养食品,纳入规范,授权中央主管机关限制广告范围、方式及场所,违者处以罚锾。

卫环及劳工委员会审查“食品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确将特殊营养食品纳入规范,卫生署食品卫生处处长郑慧文表示,特殊营养品是提供特定对象的配方食品,所需营养素与一般人不同,若未正确使用,危害风险比一般食品较高,所以特别纳入规范。

修正条文规定,特殊营养食品为提供特殊营养需求对象食用的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提供特定疾病病人的营养需求,且必须在医师、药师或营养师指导下食用,以维持健康为目的之病人用食品;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特殊对象食用的食品。而特殊疾病的范围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由于现行卫生署“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的行销规范”并未有拘束力,业者采自愿配合方式,为了要赋予法源并给予严格管制,修正条文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可以公告限制特殊营养食品的广告范围、方式及场所,违反规定者,可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修正条文加重对传播业者刊播食品广告的责任,若宣称有医疗效能等违反规定行为,由原来六万以上至三十万以下罚锾,增加为十二万以上至六十万以下罚锾,并应按次连续处罚至其停止刊播为止。

针对近来日本毒水饺等事件,修正条文也新增规定,国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对民众身体或健康有严重危害,中央主管机关可公告禁止旅客携带入境,违反规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则没入销毁。

除了有包装食品、食品添加物等依法有规定外,修正条文对散装食品也新增规范,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可以就特定散装食品的贩售地点、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标示原产地等事项,违者可处三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罚锾,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可以废止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除此之外,对于食品中添加动物用药含量超过的情形日增,修正条文新增规定,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贩卖等,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等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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