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7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在30日通过遗产及赠与税(下称遗赠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被继承人配偶、各顺序继承人及其配偶财产,应依受赠财产占总遗产比重,分别由受赠人负担一定遗产税,又被称“大老婆条款”,将送立法院审议。
现行《遗赠税法》规定,配偶相互赠与免税,但若在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财产,须并入遗产总额课税。早前曾爆发一起争议案件,一名陈姓男子在去世前一年将市价3亿元股票赠与原配,遗产税总额达5,700万元,但在陈姓男子过世后,原配和亲生子女抛弃继承,让高额遗产税落在另一名非婚生女儿身上。
宪法法庭判决遗赠税法“部分违宪”,要求财政部检讨修法,期限到今年10月。
行政院在30日对此通过财政部修法。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这次修正有三项重点:第一,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特定亲属之财产,即拟制遗产,按其占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遗产税额,并以该拟制遗产之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二,计算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数额时,配偶受赠的拟制遗产视为被继承人现存财产计算;第三,修正遗产税纳税义务人范围及删除分期缴纳之金额限制,有利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
财政部以一家四口为例,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为配偶及两名子女,遗产总额5,000万元,包含配偶受赠的拟制遗产1,000万元及其他遗产4,0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万元。
修法前,配偶、子女得“共同负担”200万元税额,填发一张遗产税缴款书。
修法后,将“按受赠比例”分别负担。在拟制遗产部分,配偶作为受赠人,应纳税额为40万元(200万乘1,000万,然后除以5,000万);其他遗产部分,纳税义务人为包括配偶、子女在内的继承人,应纳税额为160万元(200万乘以4,000万,然后除以5,000万)。

财政部以一家四口为例,说明拟制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特定亲属的财产)及其他遗产税额之计算及纳税义务人。(行政院提供)
责任编辑:陈玟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