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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放宽身障者重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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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7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著作权法部分条文,为提供身心障碍者有更多接触资讯机会,政府机关、学校及身障者都可重制已公开发表著作。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节如表示,世界盲人组织调查发现,全球有3亿多名视障者,97%处于开发中国家,却只能接收5%资讯。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今年6月制定马拉喀什条约,期望促进视觉机能障碍者或其他对印刷物阅读有障碍者接触、使用著作。

现行法规仅允许非营利机构重制已公开发表的著作,且对象也以视觉、学习、听觉为主。

陈节如说,很多学校为校内少数身障学生制作点字、数位转换教材,所费不赀又费工,却无法与其他学校流通使用,身障者个人也无法合法重制出版品。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开放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或团体、各级学校为供视觉、听觉、学习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障碍者使用,可翻译、点字、录音、数位转换、口述影像、附加手语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开发表的著作。障碍者或代理人为提供个人非营利使用,准用这项规定。

此外,依规定制作的著作重制物,可在障碍者、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及各级学校间散布或公开传输。

现行条文规定,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修法将“其他重制物”改为“其他国外合法重制物”,并明定政府机关、非营利机构、各级学校可自境外输入重制物或翻译物,专供视觉、学习、听觉障碍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难的障碍者使用。

此外,院会也通过台湾团结联盟籍立委许忠信提出的修法,侵害著作权要件之一由“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改为“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国外合法重制物者”。立法说明表示,条文中“同意”除明示同意,也包含默示或蕴含同意等情况。

许忠信说,过去若有人到海外买书回台,或外国学生从外国带书到台湾,再上网转售,就构成侵害著作权。他提出的修法纳入美国法律概念“蕴含同意”,意思是“权利人虽然未表示同意,但依其行为的周遭事实或情况应该认为其已同意”,将来从国外带入的二手书可公开转售,不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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