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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担保限单一债务 定型化契约2015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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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为保障个人购车及购屋贷款人权益,行政院消保处决议通过金管会研拟“个人购屋、购车贷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将“最高限额抵押权”限缩为“本贷款契约”担保债务范围,从2015(民国104)年8月12日起,借款人即使卡债尚未还清,只要偿清“车贷”或“房贷”的债务后,就可以拿到单一贷款的“清偿证明”。

台湾金融机构目前针对车贷、房贷的供款人、第三人,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例如,有民众为帮亲友贷款,会用自己的车子、房子抵押,但常发生还完贷款后,发现亲友还有卡债、信用贷款等同等银行的债务尚未还清,要等这些债务全部清偿后,银行才给予清偿证明、涂销债权。

为解决“最高限额抵押权”担保债务范围不合理现象,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指出,新修正的定型化契约范本实施后,明订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物设定抵押权予银行时,该抵押权担保范围,仅限“本贷款契约”的债务,不会受亲友还有其他借款限制。

陈星宏表示,此草案预计在2015年8月12日正式实施新规定,未来银行不能再用卡债、信贷未偿还等理由,拒绝涂销房、车的抵押权,违规银行若经劝导未改善,最重可依《银行法》处1千万元罚锾。

另外,消保处说,为改正金融机构同一笔借款向借款人征提双借款凭证,及避免借款人清偿借款后未同时取回所有凭证而再受追偿,明订不得约定已签具借据或借款凭证的借款人提供票据作为担保。◇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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