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4年04月09日讯】(大纪元记者李云帆荷兰报导)据《忠诚报》近日报导,根据妇女权益组织Proefprocessenfonds Clara Wichmann基金会发布的消息,荷兰政府必须补偿2004年到2008年期间怀孕的自雇者。约有2万名当时怀孕的自雇企业主,有权追溯索取产假津贴。
由于当时的法令,2004年到2008年怀孕生产的自雇者既耽误了工作,又没有得到任何补偿。2011年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没有义务向自雇者支付产假补贴。因此Proefprocessenfonds Clara Wichmann基金会向联合国妇女公约组织发起投诉。
该基金会表示,上述权利来自联合国妇女公约的规定,妇女公约第11条规定,除雇员外自雇者也有权利享受带薪产假。该基金会主席德瑞特(Anniek de Ruijter)认为政府将不得不支付这笔津贴,他说:“荷兰政府必须在6个月内向妇女公约组织提交书面报告解释他们采取了什么措施。”
荷兰职业妇女享有16周100%的带薪产假。但这笔钱并不是由公司支付,而是由政府支付给公司,公司再把这笔钱转为支付给雇员。
(责任编辑: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