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政府須向懷孕的自僱者支付產假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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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雲帆荷蘭報導)據《忠誠報》近日報導,根據婦女權益組織Proefprocessenfonds Clara Wichmann基金會發佈的消息,荷蘭政府必須補償2004年到2008年期間懷孕的自僱者。約有2萬名當時懷孕的自僱企業主,有權追溯索取產假津貼。

由於當時的法令,2004年到2008年懷孕生產的自僱者既耽誤了工作,又沒有得到任何補償。2011年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沒有義務向自僱者支付產假補貼。因此Proefprocessenfonds Clara Wichmann基金會向聯合國婦女公約組織發起投訴。

該基金會表示,上述權利來自聯合國婦女公約的規定,婦女公約第11條規定,除僱員外自僱者也有權利享受帶薪產假。該基金會主席德瑞特(Anniek de Ruijter)認為政府將不得不支付這筆津貼,他說:「荷蘭政府必須在6個月內向婦女公約組織提交書面報告解釋他們採取了甚麼措施。」

荷蘭職業婦女享有16週100%的帶薪產假。但這筆錢並不是由公司支付,而是由政府支付給公司,公司再把這筆錢轉為支付給僱員。

(責任編輯: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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