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民晏 : 一份百思不得其解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冀刑监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魏民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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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4月09日讯】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的张树明和刘淑芬夫妻二人,因自己年仅28岁的儿子被他人故意杀害,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2年8月,他们夫妻二人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的(2012)冀刑监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附后):

张树明、刘淑芬:

你们为张建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被告人张建全有直接杀害被害人张琦之故意,投案后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杀人经过,之前有多次打架经历和伤害他人前科,用刀娴熟准确,认定张琦犯故意伤害罪属定性错误,原判处被告人张琦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本院申诉。……

当张树明和刘淑芬夫妇二人刚读完《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第一段,就感到头晕目眩,越看越是不明白:自己的儿子张琦被人杀害,是受害者,人已经死亡,怎么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他犯了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也没有把自己的儿子被列入原告和被告之中,怎么申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死了的儿子张琦还成了被告人?同时还指出原判处张琦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本院申诉…… 。夫妻二人的文化不是很高,对法律也是研究不多,便去请教他人,好多人包括法律界的人士也是看不明白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是在司法创新还是别有用意,百思不得其解。

张树明和刘淑芬老俩口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尽到认真审查他们的申诉理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就将张树明和刘淑芬的申诉终结。于是从那时开始, 这对老俩口轮流着前往省会石家庄、首都北京,踏上了艰难的上访之路,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其子被杀害一案。丈夫张树明下午从京城上访回来,妻子刘淑芬便坐夜车进京信访,凡是能登记递送申诉材料的地方夫妻两都去过了。夫妻平均每年每人进京达150余次。仅2013年一年张树明就被拘留三次,刘淑芬被拘留两次。但是至今,就其子申诉一案一直未能得到任何回音。每逢两会或者重大节日期间,这对老夫妻所在地的办事处还得配置专人对他们进行看守。张树明和刘淑芬成了“顽固”的上访户。

百度搜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显示:1972年12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恢复,所辖人民法院187个:其中中级人民法院11个,基层人民法院175个。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征途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历经艰辛,顽强拚搏,艰苦创业,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留下了坚实闪光的足迹。该院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组织人事处、政治部法官管理处、政治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处、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三庭、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监督第三庭、执行局复议监督庭、执行局协调指导庭、执行局申诉审查庭、执行局综合管理处、研究室、法警总队、司法技术辅助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事务管理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纪检组、省法官继续教育学院、法官两协会办公室。肩负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审理死刑缓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依法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省区市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等工作。

这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人才济济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该院出具的(2012)冀刑监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着实令人费解。

众所周知,司法程序是解决纷争的重要途径,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救济的最终保障。然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质量高低,对于增强人民法院办案严肃性,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司法公正,除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做到公开审判,程序合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之外,还必须借助裁判文书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予以最终体现。如果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内容残缺、说理简单、逻辑混乱、语言粗糙的裁判文书,难以体现法院审判的法律权威性,还会直接减损人们对司法乃至法律的崇高信仰。

近年来,从一些公开的新闻报导中不难看出,一些素质低下,道德败坏、品质沦丧的不法之人,混入到在人民心目中纯洁的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队伍当中,给司法的尊严带来了致命的残殇。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团伙进行嫖娼,被案件当事人陈玉献耗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跟踪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赵明华,仅留存有价值的视频就达100多个小时,就是极具典型的代表。如此道德糜烂的法官所经判的案件绝对无公正可言。河南“老眼昏花”法官将“可能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将“全部责任”写成“主要责任”,将“从轻处罚”改为“减轻处罚”,使一起3死2伤的恶性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仅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叫骂。不是“你懂得”,而是全世界人都懂得,要是没有“巨大利益”的诱惑,他的眼睛明亮的很。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制作的一些判决书出现了诸多令人哭笑不得,严肃的法律文书成了当事人和社会笑掉大牙的把柄:有的人已经死了多年,但判决书上多处的字字句句显示着死人还能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怪事;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生效再终审判决书,将原来终审的判决书复制过来,由于当事人更换了律师,判决书只是换了律师的名字,也未改律师所的名称。通篇判决书不仅错白字连篇,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擅自修改成《忠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可想而知,这种再终审案件的质量不得不使人产生公平的质疑。

一份说理充分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裁判文书,往往能够宣示法官执法公正;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表述判决理由是消除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廉明的重要方式,裁判文书说理明晰能够制约法官的独断专行,也是评价一个法官司法道德水准最直接、客观的依据。忠实于法律与确保司法公正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这一点必然通过裁判文书得以体现。法官只有自觉抵御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各种诱惑、压力和偏私,秉持正义的司法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呈现给当事人一份令人称道、洋溢着正义精神的裁判文书。由此可见,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具有消除司法行为腐败,抑制司法专横,塑造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强大自律功能。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可是当一个法官乱用手中的权利时,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还给受害人带来无尽的悲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包容判决书笔误,人民也不接受法律的笔误;人民法院不能有“老眼昏花的法官”,人民更不接纳祸害百姓的老眼昏花的法官……。人民法院要从践行司法为民、彰显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加强裁判文书制作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自觉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早日就(2012)冀刑监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做出正确的答复,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再使老俩口为了儿子被杀害案马拉松式的上访、被拘留。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早日就(2012)冀刑监字第7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2)冀刑监字第70号

张树明、刘淑芬:

你们为张建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被告人张建全有直接杀害被害人张琦之故意,投案后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杀人经过,之前有多次打架经历和伤害他人前科,用刀娴熟准确,认定张琦犯故意伤害罪属定性错误,原判处被告人张琦有期徒刑属量刑畸轻等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201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害人张琦与其友张爱斌到被告人张建全家索要欠款,张建全称没钱,要求张琦去室外谈,张琦不出去,张健全去拉张琦,二人发生推拉,张建全一边骂张琦一边从腰间抽出水果刀,刺在张琦左胸,刺破左肺上叶、左肺上静脉,张琦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判处被告人张建全有期徒刑15年后,检察院未抗诉。因民事部分被告方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5万元,被害人塚属对民事部分已撤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申请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据此,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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