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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书递送时间 台政院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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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30日电)行政院诉愿会决议,若诉愿人非居住在原行政机关所在地,向其递送诉愿书时,可扣除诉愿书递送所需的在途期间,最长30天。

过去曾有案例,居住在台北市的大学生骑机车环岛,前往阿里山途中,因机车排放烟雾超标,遭嘉义县政府裁处罚锾,处分书上并载明如有不服,应于30天内经由“嘉义县政府”向“行政院环保署”提起诉愿。

这名学生回到台北后,不服嘉义县政府处罚,以邮寄向嘉义县政府投递诉愿书,但诉愿期间已剩最后一天,依照现行诉愿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必须诉愿人不在受理诉愿机关所在地(即行政院环保署)住居者,才能扣除诉愿书递送的在途期间。

因为这名学生住在环保署所在地的台北市,所以不得扣除诉愿书递送的在途期间,当嘉义县政府收到诉愿书时,已超过诉愿期,行政院环保署就依法作成“不受理”的诉愿决定。

类似案例常发生,再加上财政部等部会反映,因此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作成决议,如诉愿人及其诉愿代理人不在原行政处分机关所在地住居,但因信赖原行政处分机关,而向其递送诉愿书者,也可以适用诉愿法第16条规定,扣除诉愿书递送至原行政处分机关所需的在途期间。

诉愿书递送的在途期间因诉愿人居住地与诉愿机关所在地各有不同,以居住在新北市、诉愿机关在台北市为例有2天;居住云林县、诉愿机关在台北市有5天;居住金门县与连江县、诉愿机关在台湾本岛有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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