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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设问题保险公司退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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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4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建立问题保险公司退场机制,保险公司若资本适足率(RBC)严重不足,未能限期改善,会被接管、停业或命令解散。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保险业自有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简称为资本适足率)分为4等级,分别为资本适足(符合法规200%以上)、资本不足、资本显着不足与资本严重不足(RBC低于50%或保险业净值低于零)。

当资本严重不足时且负责人未依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完成增资、财务改善者,初审通过条文规定,主管机关应自期限届满的次日起90日内,为监管、接管、勒令停业清理或命令解散处分。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保险业若RBC资本不足、资本显着不足或资本严重不足,不得以股票股利或以移充社员增认股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分配盈余、买回股份或退还股金;若资本适足者以股票股利、移充社员增认股金以外的其他方式分配盈余、买回股份或退还股金导致RBC有降级之虞,也不得为之。

若业者违反上述规定,初审通过条文增订,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

保险业收取大众资金,应建立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初审通过条文,保险业违规未建立或未执行内部控制或稽核制度,处6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罚锾。

初审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提案,明定被保险人的死亡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主动通知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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