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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外劳留台工作14年 条件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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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1日电)劳动部配合就服法修正,今天发布有专业训练或特殊表现外籍看护工留台工作展延至14年的评点机制:评点达60点以上,在台工作累计年限可从12年延至14年。

劳动部修正发布的“雇主聘雇外国人许可及管理办法”及“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其中审查标准增订“外籍家庭看护工的工作期间累计至14年之评点表”。

劳动力发展署说明,评点表分为“专业训练”及“自力学习”2大项目,同一评点项目具备2项以上资格条件者,择较高点数者计点,加总各项目得分60点以上者为合格。

“专业训练”点数计算方式为:取得我国照顾服务员技术士证15点、经我国相关训练单位、公协会训练,符合照顾服务员训练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或训练合格证明,且训练时数达90小时以上10点、参加相关训练单位、公协会办理照顾服务训练,并经开立照顾服务训练证明5点。

“自力学习”又细分为“语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务表现”3个小项目。“语言能力”由国家华语测验推动工作委员会、教育部、客家委员会或原住民族委员会测验合格及开具认证初级或入门合格证明者、或学习达120小时有证明者可得35点。雇主出具外国人具备华语、闽南语、客语、其他汉语或原住民族语基本听说能力,能进行生活及工作沟通的证明或切结,即得30点。

“工作能力”由劳动部查核外籍家庭看护工为申请的雇主服务期间,依服务期间达1年以上、3年以上未满6年、6年以上未满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别得到10点、15点、20点及25点。

至于“服务表现”,以外国人工作具特殊表现,经地方政府出具证明有25点,或外国人工作具特殊表现由申请雇主或曾聘雇雇主出具特殊表现证明或切结,可得20点。

劳动力发展署长刘佳钧指出,外籍家庭看护工累计工作期间达11年时,雇主就可提出申请,并配合在申请招募许可或聘雇许可时一并申请。同时也可为工作已满12年而出国的外籍家庭看护工,申请延长累计工作年限后,再入国工作。

劳动力发展署提醒,外国人符合评点表规定达60点时,雇主就可检附评点合格的证明文件及申请书,向劳动力发展署跨国劳动力事务中心申请招募许可或聘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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