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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信用卡可当电子发票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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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4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将电子票证纳入电子发票载具范畴。

为推广无纸化、达节能减碳之效,国内目前开放手机条码、悠游卡、会员卡等电子票证为电子发票载具。三读条文通过后,将金融卡、信用卡等电子票证纳入电子发票载具。

据财政部表示,明年第1季将与台新银行、新光三越百货先行试办,逐步全面实施。

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主任苏俊荣指出,据去年前50大电子发票营业人统计,31.78%的消费者用信用卡消费,当中有1.27%的人用载具索取电子发票;而21.72%用信用卡加油的消费者中,仅0.43%用载具索取电子发票。若信用卡纳入电子发票载具后,消费者可于刷卡时,直接将电子发票存在信用卡内,可有效增加索取无实体电子发票的方便性与诱因。

苏俊荣表示,目前无实体电子发票占所有电子发票的比率仅9.18%,但未来只要有1成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当电子发票载具,无纸化比率预估可提高6%。且民众不用更换新卡,目前持有的信用卡即可作为载具。

三读条文也规定,未来营利事业若短漏开统一发票,即使查获时间点是申报前,也可处短漏报税额5倍以下罚锾,罚锾上限新台币100万元,以防堵过去因法源未明,企业在申报前被查获、在申报时补缴,便无法开罚的法律漏洞。

此外,现行条文规定,统一发票由政府印制,或核定营业人自行印制。不过为了配合科技发展,三读条文增订营业人可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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