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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利署:无注记漂流木 公告后可捡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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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8日电)台湾经济部水利署表示,如果漂流木没有国有、公有及私有的注记、烙印,不论漂流木种类、材积,民众可于公告开放后自由捡拾。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30日将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内政部、经济部针对“如何防制盗(滥)伐林木”提出专案报告,并备质询。

根据经济部事先送至立法院的报告,处置灾后漂流木应该依据主管机关农委会所订定的“处理天然灾害漂流木应注意事项”分工规定办理。

报告指出,根据分工规定,位于河川行水区内的漂流木,先由河川局作紧急处置(于天然灾害发生后3天为原则)打捞清理,认定没有河川行水安全之虞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接续清理;水库(拦河堰)蓄水范围内漂流木由各水库(拦河堰)管理机关清理;海堤的漂流木由海堤设施机关打捞清理;海滩(岸)则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清理。

报告说,后续漂流木的辨识、注记、检尺、集运、标售及查验,以及窃取、侵占与非法打捞,乃至开放自由捡拾,由林务单位与地方政府负责。

报告也说,如果漂流木没有国有、公有及私有的注记、烙印,不论漂流木种类、材积,民众可于公告开放后自由捡拾。

报告表示,水利署办理整治工程时,倘若工区疑似有漂流木,均先洽农委会林务局林管处派员勘查;也请厂商依契约规定,若发现漂流木等有价物,应通知工程主管机关,不得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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