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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利署:無註記漂流木 公告後可撿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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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8日電)台灣經濟部水利署表示,如果漂流木沒有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烙印,不論漂流木種類、材積,民眾可於公告開放後自由撿拾。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0日將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經濟部針對「如何防制盜(濫)伐林木」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經濟部事先送至立法院的報告,處置災後漂流木應該依據主管機關農委會所訂定的「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分工規定辦理。

報告指出,根據分工規定,位於河川行水區內的漂流木,先由河川局作緊急處置(於天然災害發生後3天為原則)打撈清理,認定沒有河川行水安全之虞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續清理;水庫(攔河堰)蓄水範圍內漂流木由各水庫(攔河堰)管理機關清理;海堤的漂流木由海堤設施機關打撈清理;海灘(岸)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

報告說,後續漂流木的辨識、註記、檢尺、集運、標售及查驗,以及竊取、侵占與非法打撈,乃至開放自由撿拾,由林務單位與地方政府負責。

報告也說,如果漂流木沒有國有、公有及私有的註記、烙印,不論漂流木種類、材積,民眾可於公告開放後自由撿拾。

報告表示,水利署辦理整治工程時,倘若工區疑似有漂流木,均先洽農委會林務局林管處派員勘查;也請廠商依契約規定,若發現漂流木等有價物,應通知工程主管機關,不得占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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